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白罚〔2024〕3号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白罚〔2024〕3号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
法定代表人:李洪
地址:新 (略) 白碱 (略) 100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2.?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法定代表人李洪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
3.?2024年4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芦东亮和井下技术作业部副经理董建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授权委托人芦东亮和井下技术作业部副经理董建强确认签字,证明该单位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4.?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白碱滩区永正计量服务部过磅单用于证实该单位已于2024年4月11日对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称重重量为240kg。
5.?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DJE2022)用于证实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于2023年6月30日与克拉玛依 (略) 签订服务合同用于处置废机油、废空桶等工业废物(液)。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白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现经我局复核,对“陈述申辩”提出的内容,反馈意见如下:
陈述意见一:“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沾油废桶等240kg危险废物贮存至符合条件的地点,并于2024年4月12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同时委 (略) 三达 (略) 对土壤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反馈意见: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建议采纳该情形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陈述意见二:“我公司与克拉玛依 (略) 每年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将产生的危废交由其处置,发生此次问题是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知识欠缺,未及时交由其处理,该公司已严肃追责处理。”
反馈意见: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知识欠缺,未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能作为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陈述意见三:“ (略) 场环境恶劣,已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较困难,各类信用资质会受损降级”
反馈意见:你单位可以积极整改,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可申请信用修复。该情形不能作为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陈述意见四:“你单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反馈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条件是“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量为0.24吨,你单位违法事实不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积极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部分采纳。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我局建议采纳陈述意见一和部分四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个性裁量基准:危废数量:不足1吨,危废种类:1种,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在对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的基础上,下浮30%(按“百”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
法定代表人:李洪
地址:新 (略) 白碱 (略) 100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2.?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法定代表人李洪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
3.?2024年4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芦东亮和井下技术作业部副经理董建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授权委托人芦东亮和井下技术作业部副经理董建强确认签字,证明该单位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露天堆放。
4.?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提供的白碱滩区永正计量服务部过磅单用于证实该单位已于2024年4月11日对沾油废桶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称重重量为240kg。
5.?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DJE2022)用于证实新疆塔林投资(集团) (略) 于2023年6月30日与克拉玛依 (略) 签订服务合同用于处置废机油、废空桶等工业废物(液)。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白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现经我局复核,对“陈述申辩”提出的内容,反馈意见如下:
陈述意见一:“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沾油废桶等240kg危险废物贮存至符合条件的地点,并于2024年4月12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同时委 (略) 三达 (略) 对土壤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反馈意见: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建议采纳该情形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陈述意见二:“我公司与克拉玛依 (略) 每年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将产生的危废交由其处置,发生此次问题是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知识欠缺,未及时交由其处理,该公司已严肃追责处理。”
反馈意见: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知识欠缺,未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能作为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陈述意见三:“ (略) 场环境恶劣,已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较困难,各类信用资质会受损降级”
反馈意见:你单位可以积极整改,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可申请信用修复。该情形不能作为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陈述意见四:“你单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反馈意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条件是“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量为0.24吨,你单位违法事实不符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积极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部分采纳。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我局建议采纳陈述意见一和部分四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个性裁量基准:危废数量:不足1吨,危废种类:1种,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在对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的基础上,下浮30%(按“百”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零*佰**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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