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9号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9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8
地址: (略) 克拉玛 (略) 32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江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收到克拉 (略) 移交的关 (略) (略)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检察建议书(克市克区检行公建〔2024〕6号)。2024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克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 (略) 克拉玛 (略) 32号的厂区内有部分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收到克拉 (略) 移交的关 (略) (略)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检察建议书(克市克区检行公建〔2024〕6号)。
2.?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 (略)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 (略) (略) 厂区内堆放的部分砂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5月11日, (略)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 (略) (略) 厂区内堆放的部分砂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5月13日, (略)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略) (略) 。
5.?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 (略) (略) 授权委托人王举平确认签字,证 (略) (略) 厂区内部分砂土料未覆盖完整。
6.?2024年5月23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后督察现场照片2张,证 (略) (略) 对厂区内堆放的砂土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其中向我局提出3点陈述申辩理由:1.“环境管理出现疏漏,片面认为使用的是基本不含土的砂,不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沙土,另外, (略) 财政拨付拆迁款随时搬迁,需及时用完储备区原材料,所以缺口部分没有覆盖,忽略了污染防治。”;2.“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 (略) 上订 (略) ,5月13日接到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七天完成整改, (略) 场及所有关联施工企业 (略) 无果,于 (略) 购买,5月14日、5月17日分两 (略) 到货,当日完成水洗砂储备区全面覆盖并拍照上报区生态环境局。”;3.“近几年来因财政收支紧缩, (略) 场急剧萎缩,且账款回收慢周期长,再加上三年疫情,公司举步维艰。”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关于“环境管理出现疏漏,片面认为使用的是基本不含土的砂,不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沙土,另外, (略) 财政拨付拆迁款随时搬迁,需及时用完储备区原材料,所以缺口部分没有覆盖,忽略了污染防治。”的陈述申辩理由,经核实,情况属实,但我分局认为该情况不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依据;关于“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 (略) 上订 (略) ,5月13日接到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七天完成整改, (略) 场及所有关联施工企业 (略) 无果,于 (略) 购买,5月14日、5月17日分两 (略) 到货,当日完成水洗砂储备区全面覆盖并拍照上报区生态环境局。”的陈述申辩理由,经核实,情况属实,予以考虑;关于“近几年来因财政收支紧缩, (略) 场急剧萎缩,且账款回收慢周期长,再加上三年疫情,公司举步维艰。”的陈述申辩理由采纳,经集体审议决定从轻处罚。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 (略) ”计算,处罚金额*万*仟*佰元整(*元整)。 ?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从轻处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金额*元下浮30%,即为*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8
地址: (略) 克拉玛 (略) 32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江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收到克拉 (略) 移交的关 (略) (略)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检察建议书(克市克区检行公建〔2024〕6号)。2024年5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克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 (略) 克拉玛 (略) 32号的厂区内有部分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收到克拉 (略) 移交的关 (略) (略)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检察建议书(克市克区检行公建〔2024〕6号)。
2.?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 (略) (略) 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 (略) (略) 厂区内堆放的部分砂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5月11日, (略)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 (略) (略) 厂区内堆放的部分砂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5月13日, (略)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略) (略) 。
5.?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 (略) (略) 授权委托人王举平确认签字,证 (略) (略) 厂区内部分砂土料未覆盖完整。
6.?2024年5月23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后督察现场照片2张,证 (略) (略) 对厂区内堆放的砂土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完成整改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其中向我局提出3点陈述申辩理由:1.“环境管理出现疏漏,片面认为使用的是基本不含土的砂,不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沙土,另外, (略) 财政拨付拆迁款随时搬迁,需及时用完储备区原材料,所以缺口部分没有覆盖,忽略了污染防治。”;2.“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 (略) 上订 (略) ,5月13日接到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七天完成整改, (略) 场及所有关联施工企业 (略) 无果,于 (略) 购买,5月14日、5月17日分两 (略) 到货,当日完成水洗砂储备区全面覆盖并拍照上报区生态环境局。”;3.“近几年来因财政收支紧缩, (略) 场急剧萎缩,且账款回收慢周期长,再加上三年疫情,公司举步维艰。”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关于“环境管理出现疏漏,片面认为使用的是基本不含土的砂,不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沙土,另外, (略) 财政拨付拆迁款随时搬迁,需及时用完储备区原材料,所以缺口部分没有覆盖,忽略了污染防治。”的陈述申辩理由,经核实,情况属实,但我分局认为该情况不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依据;关于“我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整改工作, (略) 上订 (略) ,5月13日接到生态环境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七天完成整改, (略) 场及所有关联施工企业 (略) 无果,于 (略) 购买,5月14日、5月17日分两 (略) 到货,当日完成水洗砂储备区全面覆盖并拍照上报区生态环境局。”的陈述申辩理由,经核实,情况属实,予以考虑;关于“近几年来因财政收支紧缩, (略) 场急剧萎缩,且账款回收慢周期长,再加上三年疫情,公司举步维艰。”的陈述申辩理由采纳,经集体审议决定从轻处罚。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 (略) ”计算,处罚金额*万*仟*佰元整(*元整)。 ?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从轻处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款金额*元下浮30%,即为*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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