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8号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8号
(略) 湘桥区正利食品厂:
经营者:陈利明(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PXP092
经营场所: (略) 湘桥区官塘镇象山村平福铺地段
经营者住址:广东省湘桥区官塘镇象山村一区十四巷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4日,根据《湘桥区北溪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凉果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在外排,现场由广东省潮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凉果加工项目的外排废水进行执法监测。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24」第008号﹞,报告显示你厂出厂界外排口外排废水pH为4.6、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80mg/L、总磷浓度为22.6mg/L、氨氮浓度为9.58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限值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者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pH偏酸1.4个pH值,化学需氧量浓度超178倍,总磷浓度超74.3倍,氨氮浓度超5.4倍。你厂存在凉果加工项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凉果加工项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厂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0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也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厂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9号﹞,告知你厂新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7.1裁量标准):1、超标因子数目:你厂有4个因子浓度超标,裁量权重为8%;2、排污情况:你厂违法排放的污染物为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3、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厂排放口位于官塘镇象山村,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4、废水日排放量:你厂于2023年12月正式开始生产,日均用水量不到3吨,低于50吨,裁量权重为0%;5、超标情况:你厂所排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178倍,属于超标20倍以上,裁量权重为23%;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经查,你厂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0%;7.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权重起点为7%;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算。本案裁量百分值和为38%,则裁量罚款金额=38%×*=*。我局原拟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厂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元。
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略) 湘桥区正利食品厂:
经营者:陈利明(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PXP092
经营场所: (略) 湘桥区官塘镇象山村平福铺地段
经营者住址:广东省湘桥区官塘镇象山村一区十四巷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4日,根据《湘桥区北溪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凉果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正在外排,现场由广东省潮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厂凉果加工项目的外排废水进行执法监测。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24」第008号﹞,报告显示你厂出厂界外排口外排废水pH为4.6、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80mg/L、总磷浓度为22.6mg/L、氨氮浓度为9.58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限值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者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pH偏酸1.4个pH值,化学需氧量浓度超178倍,总磷浓度超74.3倍,氨氮浓度超5.4倍。你厂存在凉果加工项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凉果加工项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你厂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0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也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厂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1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9号﹞,告知你厂新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2.7.1裁量标准):1、超标因子数目:你厂有4个因子浓度超标,裁量权重为8%;2、排污情况:你厂违法排放的污染物为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3、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厂排放口位于官塘镇象山村,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4、废水日排放量:你厂于2023年12月正式开始生产,日均用水量不到3吨,低于50吨,裁量权重为0%;5、超标情况:你厂所排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178倍,属于超标20倍以上,裁量权重为23%;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经查,你厂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0%;7.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权重起点为7%;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算。本案裁量百分值和为38%,则裁量罚款金额=38%×*=*。我局原拟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厂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元。
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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