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高新区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高新区
项目拟审批公示(高新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314-*
传真:031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 称 | 建设地址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基本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日期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承德高新区东西营 | 承德苏垦银 (略) | 承德 (略) |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西营工业园区,本次环评仅对该项目中新能源汽车电机轴柔性生产线进行评价。电机轴柔性生产线利用承德苏垦银 (略) 现有车间厂房(库房)及公用设备设施,进行局部水电气改造,新增设备22台(套),利用原有设备13台(套),利旧设备改造4台。建成具备加工长键槽(或油孔)、有深孔、外花键等多种结构的复合电机轴生产线年产*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淬火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颗粒物。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一个2.65m高排气筒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标准值,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限值要求。(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废切削液处理系统产生的蒸馏废水,全部回用到切削液调配中,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进行处理,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承德水务阿 (略) 进行深一步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承德水务阿 (略) 的进水水质要求。(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生产设备等运行的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东、西、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合格毛坯、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珩磨油、废清洗剂、废油桶、油雾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放置于厂区东南角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0.016t/a、*:0.002t/a。 | 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
项目拟审批公示(高新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314-*
传真:031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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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 称 | 建设地址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基本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日期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承德高新区东西营 | 承德苏垦银 (略) | 承德 (略) |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西营工业园区,本次环评仅对该项目中新能源汽车电机轴柔性生产线进行评价。电机轴柔性生产线利用承德苏垦银 (略) 现有车间厂房(库房)及公用设备设施,进行局部水电气改造,新增设备22台(套),利用原有设备13台(套),利旧设备改造4台。建成具备加工长键槽(或油孔)、有深孔、外花键等多种结构的复合电机轴生产线年产*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淬火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颗粒物。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废气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一个2.65m高排气筒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标准值,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限值要求。(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废切削液处理系统产生的蒸馏废水,全部回用到切削液调配中,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进行处理,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承德水务阿 (略) 进行深一步处理,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承德水务阿 (略) 的进水水质要求。(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生产设备等运行的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东、西、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合格毛坯、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珩磨油、废清洗剂、废油桶、油雾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放置于厂区东南角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OD:0.016t/a、*:0.002t/a。 | 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日(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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