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08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岫岩罚决〔2024〕第0008号
岫岩满族自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2F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0日,我局在对岫岩满族自 (略)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显示废气排放量中的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328.035吨,而年许可排放量为133.48吨,超过年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1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裁量标准为16-20%,该企业为供暖行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7%。
2、违法危害程度:“排放的污染物中仅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且超标两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裁量标准为11-15%,该企业2023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是年许可排放量的2.46倍,裁量取值12% 。
3、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4、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129人,2023年营业收入123,*,成本241,*,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核定,该企业属于小型工业企业,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8%。
8、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裁量取值:17%+12%+5%+3%+0%+0%-8%=29%。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1,*×29%=*),即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9日
(公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2F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0日,我局在对岫岩满族自 (略)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显示废气排放量中的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328.035吨,而年许可排放量为133.48吨,超过年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1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裁量标准为16-20%,该企业为供暖行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7%。
2、违法危害程度:“排放的污染物中仅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且超标两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裁量标准为11-15%,该企业2023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是年许可排放量的2.46倍,裁量取值12% 。
3、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4、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129人,2023年营业收入123,*,成本241,*,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核定,该企业属于小型工业企业,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8%。
8、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裁量取值:17%+12%+5%+3%+0%+0%-8%=29%。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1,*×29%=*),即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9日
(公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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