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1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11日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略) 218号)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sthjjxzxkb@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吨/年特种环氧树脂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 项目位于东营港化工产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新建特种环氧树脂生产装置(*吨/年改性环氧树脂、*吨/年酚醛环氧树脂、*吨/年多官能环氧树脂、*吨/年高纯环氧树脂),配套建设储罐区、仓库、RTO炉、导热油炉、污水处理、中控室等配套公辅工程,改建*类仓库,形成*吨/年特种环氧树脂生产能力。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吨/年改性环氧树脂装置及配套的储罐区、仓库、导热油炉等公辅工程。二期另行评价。一期项目五种产品共线生产。 聚合MDI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28树脂、高溴环氧树脂、聚合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简称:聚合MDI)、四*基氯化铵、*醇、*酮为原辅料;含磷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0-(2,5-二羟基苯基)-10-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简称:DOPO-HQ)、*苯、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简称:DOPO)、萘醌(简称:NQ)、170环氧树脂、638酚醛树脂为原辅料;低溴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28环氧树脂、四溴双酚A(简称:TBBA)、四酚基*烷酚醛树脂(简称:TPN)、四酚基*烷环氧树脂(简称:TPE)、*基三苯基溴化膦、*醇、*酮为原辅料;溶剂型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双酚A(简称:BPA)、128树脂、*基三苯基溴化膦、*醇、二*苯为原辅料;含磷酚醛树脂生产线以双酚A(简称:BPA)、*醛、正*醇、DOPO、*二醇*醚、烧碱为原辅料;采取溶解、聚合反应、调和等工艺,年产五种改性环氧树脂共计*吨。 一期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3-*-04-01-*)。 | (一)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供 (略) (略) (略) 和自建电导热油炉供给。生产装置各产品拆包废气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处理后,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装置转料废气、催化剂投料废气、灌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苯、*酮、*酮、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醛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装置反应釜不凝气、稀释釜不凝气、罐区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一并经“冷凝(5℃)+二级水喷淋+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反吹废气和过滤后缓冲罐废气经“碱洗”预处理,与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粗盐水储罐废气和MVR不凝气、依托的*苯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现有焚烧炉进行焚烧,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烟气急冷+干式脱酸+活性炭及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石墨降温+降膜吸收+水洗+二级碱洗+湿电除尘+(烟气加热与SCR脱硝备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中表 1 重点控制区要求。NH3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对于氨逃逸的有关规定,氯化氢、二噁英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和表6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中标准要求。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 依托焚烧炉故障、停炉检修时,原进入焚烧炉处理的废气进入备用废气处理系统,经过“碱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苯、*酮、*酮、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醛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氧化后废气通过31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依托污水处理站采用密封、微负压措施,废气经“碱洗+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标准要求。 依托的危废贮存间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装置区安装密闭采样器;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苯、二*苯、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 (略) 。拟建项目喷淋废水、分液废水进入含盐废水精制装置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依托MVR冷凝水、循环冷却系统污水、纯水站污水、反应釜分层废水、回收罐分层废水、实验室污水、初期雨水一起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经“格栅+调节池+A/A/O+沉淀池”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康达(东营) (略) 协议标准后送康达(东营) (略) 再处理。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特种树脂冷凝废液、特种树脂分相废液、废导热油、废润滑油、液态实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做好台账管理,焚烧炉检修时外委处置;废弃包装物、固态实验室废物、过滤杂质、废吸附树脂、废活性炭、工艺生产中废手套及劳保用品、污水处理站新增污泥、废滤芯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贮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应按照项目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工艺性质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质等重点储罐全部采用自动化控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对项目有毒有害气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列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项目生产装置区及液体物料储存区须配有围堰和导流系统,依托现有的4000m3事故水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确保实现自流。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企业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报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该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12吨/年、0.0056吨/年以内,纳入康达(东营) (略) 管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在0.94吨/年以内,替代方案已经确认。根据《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细则(试行)》(东环发〔2022〕9号),该公司污染物替代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确保完成污染物排污权证的申领后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建设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其它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 (略) 、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开停车、设备检修、设备故障等非正常工况下的环保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今后如有更严格的环保要求、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略) 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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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略) 218号)
联系电话: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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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吨/年特种环氧树脂一体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 项目位于东营港化工产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新建特种环氧树脂生产装置(*吨/年改性环氧树脂、*吨/年酚醛环氧树脂、*吨/年多官能环氧树脂、*吨/年高纯环氧树脂),配套建设储罐区、仓库、RTO炉、导热油炉、污水处理、中控室等配套公辅工程,改建*类仓库,形成*吨/年特种环氧树脂生产能力。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吨/年改性环氧树脂装置及配套的储罐区、仓库、导热油炉等公辅工程。二期另行评价。一期项目五种产品共线生产。 聚合MDI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28树脂、高溴环氧树脂、聚合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简称:聚合MDI)、四*基氯化铵、*醇、*酮为原辅料;含磷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0-(2,5-二羟基苯基)-10-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简称:DOPO-HQ)、*苯、9,10-二氢-9-氧杂-10-磷杂菲-10-氧化物(简称:DOPO)、萘醌(简称:NQ)、170环氧树脂、638酚醛树脂为原辅料;低溴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128环氧树脂、四溴双酚A(简称:TBBA)、四酚基*烷酚醛树脂(简称:TPN)、四酚基*烷环氧树脂(简称:TPE)、*基三苯基溴化膦、*醇、*酮为原辅料;溶剂型改性环氧树脂生产线以双酚A(简称:BPA)、128树脂、*基三苯基溴化膦、*醇、二*苯为原辅料;含磷酚醛树脂生产线以双酚A(简称:BPA)、*醛、正*醇、DOPO、*二醇*醚、烧碱为原辅料;采取溶解、聚合反应、调和等工艺,年产五种改性环氧树脂共计*吨。 一期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3-*-04-01-*)。 | (一)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供 (略) (略) (略) 和自建电导热油炉供给。生产装置各产品拆包废气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处理后,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装置转料废气、催化剂投料废气、灌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苯、*酮、*酮、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醛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装置反应釜不凝气、稀释釜不凝气、罐区储罐呼吸废气收集后一并经“冷凝(5℃)+二级水喷淋+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反吹废气和过滤后缓冲罐废气经“碱洗”预处理,与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粗盐水储罐废气和MVR不凝气、依托的*苯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现有焚烧炉进行焚烧,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烟气急冷+干式脱酸+活性炭及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石墨降温+降膜吸收+水洗+二级碱洗+湿电除尘+(烟气加热与SCR脱硝备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中表 1 重点控制区要求。NH3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对于氨逃逸的有关规定,氯化氢、二噁英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和表6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表3中标准要求。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 依托焚烧炉故障、停炉检修时,原进入焚烧炉处理的废气进入备用废气处理系统,经过“碱洗+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醇、*苯、*酮、*酮、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醛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依托的含盐废水精制装置氧化后废气通过31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依托污水处理站采用密封、微负压措施,废气经“碱洗+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排放标准要求。 依托的危废贮存间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装置区安装密闭采样器;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苯、二*苯、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 (略) 。拟建项目喷淋废水、分液废水进入含盐废水精制装置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依托MVR冷凝水、循环冷却系统污水、纯水站污水、反应釜分层废水、回收罐分层废水、实验室污水、初期雨水一起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经“格栅+调节池+A/A/O+沉淀池”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康达(东营) (略) 协议标准后送康达(东营) (略) 再处理。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2019)、《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布设、建设土壤监测点位和地下水监测井,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特种树脂冷凝废液、特种树脂分相废液、废导热油、废润滑油、液态实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做好台账管理,焚烧炉检修时外委处置;废弃包装物、固态实验室废物、过滤杂质、废吸附树脂、废活性炭、工艺生产中废手套及劳保用品、污水处理站新增污泥、废滤芯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贮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应按照项目原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工艺性质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质等重点储罐全部采用自动化控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对项目有毒有害气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列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项目生产装置区及液体物料储存区须配有围堰和导流系统,依托现有的4000m3事故水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确保实现自流。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企业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报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该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12吨/年、0.0056吨/年以内,纳入康达(东营) (略) 管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在0.94吨/年以内,替代方案已经确认。根据《 (略)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细则(试行)》(东环发〔2022〕9号),该公司污染物替代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确保完成污染物排污权证的申领后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建设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其它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 (略) 、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开停车、设备检修、设备故障等非正常工况下的环保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今后如有更严格的环保要求、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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