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科和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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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科和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朝阳区酒仙桥北 (略) 201号楼3层301-3室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园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 (略) 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处理。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2) 废气:本项目产生废气为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5.5m排气筒(DA001)排放。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本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均满足15.5m排气筒对应排放速率限值并严格50%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3) 噪声: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活性炭吸附箱配套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①生活垃圾(SW64,代码900-099-S64):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定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擦镜纸、废参比坩埚等实验室固体废物(SW92,代码900-001-S92),日产日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国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瑞科和利(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朝阳区酒仙桥北 (略) 201号楼3层301-3室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园区隔油池+化粪池预处 (略) 污水管网,最终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处理。排入酒仙桥再生水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2) 废气:本项目产生废气为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经万向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5.5m排气筒(DA001)排放。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本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均满足15.5m排气筒对应排放速率限值并严格50%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3) 噪声: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仪器设备、活性炭吸附箱配套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①生活垃圾(SW64,代码900-099-S64):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定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擦镜纸、废参比坩埚等实验室固体废物(SW92,代码900-001-S92),日产日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国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瑞科和利(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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