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九、民政领域 | |||||||||
72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73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74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75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6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7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8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9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387号,自**日起施行)第五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80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 |||
81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
82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83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84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5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6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7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8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 第 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委会 | |||
89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零 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 第 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90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零九十八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附件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2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 号)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九、民政领域 | |||||||||
72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73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74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75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6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7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8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9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 (略) 令第387号,自**日起施行)第五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80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公安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法院 | |||
81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
82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83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84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5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6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7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8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 第 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委会 | |||
89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零 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 第 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90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零九十八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附件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2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 号)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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