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宏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2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宏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2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88号
广州 (略) :
你司报送的《广州 (略) 年产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中 (略) 润城生命科学园4栋。项目占地面积922.88平方米,建筑面积3805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输送线设备和输送线配件,年产规模为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5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18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挤出、注塑工序产生废气(非*烷总烃、臭气、*醛、*醛、氨),其中非*烷总烃、臭气、*醛、*醛、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破碎、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16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326吨/年, (略) (略) 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穗环管影(增)〔2024〕88号
广州 (略) :
你司报送的《广州 (略) 年产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 (略) 建设地 (略) 增城区中 (略) 润城生命科学园4栋。项目占地面积922.88平方米,建筑面积3805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输送线设备和输送线配件,年产规模为输送线设备150台和输送线配件*件。项目员工人数5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18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 (略) 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挤出、注塑工序产生废气(非*烷总烃、臭气、*醛、*醛、氨),其中非*烷总烃、臭气、*醛、*醛、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破碎、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16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326吨/年, (略) (略) 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 (略) 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 (略) 越 (略) 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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