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区在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参建各方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一定规模、特定施工阶段和作业场景,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视频监控,督促和指导参建各方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工程安全质量隐患、节约资源、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结合最新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区建管委起草了《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略) 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2024修订)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1、邮件反馈:*@*26.com
???? 2、电话反馈:*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松江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略) 场管理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略) 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远程监控是指应用 (略) 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危大工程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监控,通过建设 (略) ,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信息化管理目标。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落责”的三级综合管理体系。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统筹全区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的管理。
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站)具体负责对实施远程监控项目参建各方管理自控情况的指导、抽查以及建设 (略) 的日常使用管理。
施工总包单位成立项目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小组,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运用和管理,落实现场信息的上报和各级各类问题的处置,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加强对施工现场建设活动的管理自控。
第四条 本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远程监控。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达到*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施监控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下列部位应当安装远程监控点:
(一)工地主进出口;
(二)大型机械设备(塔吊);
(三)危大工程施工作业面;
(四)工程例会会议室;
(五)材料加工区、砼试件制作区;
(六)其它需要安装的部位
第六条 远程监控点数量规定:
(一)建筑面积在0.5–*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3个;
(二)建筑面积在1–*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4个;
(三)建筑面积在5–*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5个;
(四)建筑面积在*m2以上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6个,且每增加*m2,监控点增加不少于2个;
(五)桩基专业工程合同价大于*元,桩基阶段监控点数量不少于3个;
(六)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上,基坑阶段监控点数量不少于4个。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监督。
第八条 通信系统运营商(视频服务供应商)负责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持。
第九条 鼓励参建各方加强工地信息化建设,探索在工地范围内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 (略) 信息、 (略) 覆盖定位、BIM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实施远程监控的相关费用,施工总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开工报告审批前,施工总包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择优选定通信系统运营商,签订《远程监控安装传输合同》,督促通信系统运营商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规定位置安装远程监控设备,接入建设工程 (略) ,保证远程监控质量。
第十二条 开工报告审批后,施工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远程监控安装传输合同》,申请领取施工现场远程监控费用。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监控系统所需电源接入,安排通信系统运营商完成施工现场安装传输工作,报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包单位随着工程进展,适时按规定增减摄像机数量,布置远程监控点位。
第十四条 发生故障造成远程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传输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及时联系通信系统运营商,确保24小时内远程视频监控传输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共同保护远程监控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关闭、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远程监控设备,不 (略) 。因关闭、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远程监控设备, (略) 等造成远程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质安监站建立远程监控常态化监管和查处机制,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现场专业人员到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后,施工总包单位联系通信系统运营商,拆除设备解除远程监控。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项目,不得参与工程评优和示范工地评比,区质安监站依据《 (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开具行政措施单,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在本区域内其它在建工程采取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等行政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为加强本区在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参建各方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一定规模、特定施工阶段和作业场景,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视频监控,督促和指导参建各方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工程安全质量隐患、节约资源、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结合最新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区建管委起草了《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实施细则修订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略) 民和有关单位意见,欢迎就《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2024修订)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征集方式:1、邮件反馈:*@*26.com
???? 2、电话反馈:*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松江区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松江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略) 场管理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略) 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远程监控是指应用 (略) 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危大工程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监控,通过建设 (略) ,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信息化管理目标。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管理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落责”的三级综合管理体系。
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统筹全区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的管理。
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站)具体负责对实施远程监控项目参建各方管理自控情况的指导、抽查以及建设 (略) 的日常使用管理。
施工总包单位成立项目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小组,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运用和管理,落实现场信息的上报和各级各类问题的处置,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加强对施工现场建设活动的管理自控。
第四条 本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远程监控。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达到*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施监控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下列部位应当安装远程监控点:
(一)工地主进出口;
(二)大型机械设备(塔吊);
(三)危大工程施工作业面;
(四)工程例会会议室;
(五)材料加工区、砼试件制作区;
(六)其它需要安装的部位
第六条 远程监控点数量规定:
(一)建筑面积在0.5–*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3个;
(二)建筑面积在1–*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4个;
(三)建筑面积在5–*m2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5个;
(四)建筑面积在*m2以上的建设工程,监控点数量不少于6个,且每增加*m2,监控点增加不少于2个;
(五)桩基专业工程合同价大于*元,桩基阶段监控点数量不少于3个;
(六)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上,基坑阶段监控点数量不少于4个。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监督。
第八条 通信系统运营商(视频服务供应商)负责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持。
第九条 鼓励参建各方加强工地信息化建设,探索在工地范围内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 (略) 信息、 (略) 覆盖定位、BIM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实施远程监控的相关费用,施工总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开工报告审批前,施工总包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择优选定通信系统运营商,签订《远程监控安装传输合同》,督促通信系统运营商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规定位置安装远程监控设备,接入建设工程 (略) ,保证远程监控质量。
第十二条 开工报告审批后,施工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远程监控安装传输合同》,申请领取施工现场远程监控费用。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监控系统所需电源接入,安排通信系统运营商完成施工现场安装传输工作,报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包单位随着工程进展,适时按规定增减摄像机数量,布置远程监控点位。
第十四条 发生故障造成远程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传输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及时联系通信系统运营商,确保24小时内远程视频监控传输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共同保护远程监控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关闭、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远程监控设备,不 (略) 。因关闭、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远程监控设备, (略) 等造成远程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质安监站建立远程监控常态化监管和查处机制,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现场专业人员到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销项后,施工总包单位联系通信系统运营商,拆除设备解除远程监控。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项目,不得参与工程评优和示范工地评比,区质安监站依据《 (略)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开具行政措施单,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在本区域内其它在建工程采取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等行政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