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胜利乡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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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胜利乡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胜利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的函》(永胜函发〔2024〕15号)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4年第1期)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八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5-*-17-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优化居民采暖方式,改善胜利乡人居环境,推动清洁能源改造,原则同意建设胜利乡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园林村、五渠村、先锋村、胜利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5个村605户(烽火村232户、园林村149户、五渠村139户、先锋村51户、胜利村34户)进行空气源热泵采暖改造,每户改造面积80㎡,合计48400㎡,每户更换60系列断桥铝合金窗8㎡,合计4840㎡,安装空气源热泵(5P)605台,钢制散热器每户80柱,合计48400柱。安装采暖配套的采暖循环泵605台、陶瓷缓冲水箱605个、供电线路36300m、供回水管道60500m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292.5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01.18万元,其他费用78.61万元,预备费12.8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清洁取暖专项资金1058.75万元(每户补贴1.75万元),农户自筹233.84万元。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施工、安装、设备、监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认,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胜利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的函》(永胜函发〔2024〕15号)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4年第1期)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八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5-*-17-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优化居民采暖方式,改善胜利乡人居环境,推动清洁能源改造,原则同意建设胜利乡2024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园林村、五渠村、先锋村、胜利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5个村605户(烽火村232户、园林村149户、五渠村139户、先锋村51户、胜利村34户)进行空气源热泵采暖改造,每户改造面积80㎡,合计48400㎡,每户更换60系列断桥铝合金窗8㎡,合计4840㎡,安装空气源热泵(5P)605台,钢制散热器每户80柱,合计48400柱。安装采暖配套的采暖循环泵605台、陶瓷缓冲水箱605个、供电线路36300m、供回水管道60500m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292.5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01.18万元,其他费用78.61万元,预备费12.8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清洁取暖专项资金1058.75万元(每户补贴1.75万元),农户自筹233.84万元。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施工、安装、设备、监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认,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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