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白环函﹝2024﹞13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备案规定
(一)备案范围
备案的登记表必须是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在填报和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登记表的类别,建设单位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私自拆分项目、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不得备案。
二、备案管理
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将登记表备案项目分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两个类别,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具体分类清单详见附件1。
重点监管项目:投诉率较高(存在多次访和重复访问题)或监管中出现较多问题的行业相关项目,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一般监管项目:除上述重点审查监管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纳入常规事中事后监管。
三、监督管理
登记表备案项目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审查和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业务指导。各分局审批科室及执法大队应配备建设项目环境影 (略) 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管理账号并指定专人,对备案系统中登记表备案项目进行管理。备案系统由各分局审批部门及执法大队共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管流程(附件2)进行操作。
(一)事中监管。各分局审批部门每周对辖区内新备案的登记表进行审查梳理,对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分类审核监管清单(附件1)中明确的4类重点监管项目进行全覆盖审核,一般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式审核,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清单(附件4)。认定存疑或有其他需现场检查情形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及时移交给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大队应于收到审批科室移交需现场检查项目的5日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确认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事后监管。执法大队指定专人 (略) 上备案系统,筛选已完成备案的登记表,参照以下分类比例进行登记表备案项目双随机监管。
重点监管项目:执法大队每季度对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未发现环境问题和信访问题的,可纳入一般审查监管项目管理。
一般监管项目: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确定年度被抽查项目数量和具体单位。
(三)监管要求。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结果涉及需重新备案或撤销备案的,由执法人员及时反馈给审批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行政违法、环境侵权或涉嫌构成犯罪等需撤销备案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处理规定
(一)重新备案
经检查发现,备案项目的登记表内容不完善、备案部分信息错误等不影响登记表备案总体结论的,由各分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登记表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申请删除原备案并重新进行备案。
(二)撤销备案
1.对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备案:
(1)经核实同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复备案;
(2)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填报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3)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的;
(4) 备案建设项目性质及其选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存在其他不予登记表备案的情况。
2.撤销程序
各分局做出撤销登记表备案的决定前,应告知项目单位,并对撤销备案进行公告公开。具体自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撤销行政 (略) 站或者别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审批 (略) 上备案系统直接删除认定无效的登记表。
对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可将其违法失信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
3.违法查处
对于撤销备案的登记表项目,视具体情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环境侵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分局和执法大队承担属地的主体责任,负责常态化抓好本辖区登记表备案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 (略) 范围内重点监管项目备案监管情况,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略) 范围内登记表备案管理情况。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实现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分局要对本通知下发前所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而降低环评等级填报登记表的,是否存在填报登记表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是否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是否存在其他不予登记表备案的等情况。对排查的问题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附件:1.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分类审核监管清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管流程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统计表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备案规定
(一)备案范围
备案的登记表必须是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在填报和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登记表的类别,建设单位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私自拆分项目、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不得备案。
二、备案管理
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将登记表备案项目分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两个类别,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具体分类清单详见附件1。
重点监管项目:投诉率较高(存在多次访和重复访问题)或监管中出现较多问题的行业相关项目,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一般监管项目:除上述重点审查监管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纳入常规事中事后监管。
三、监督管理
登记表备案项目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审查和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业务指导。各分局审批科室及执法大队应配备建设项目环境影 (略) 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管理账号并指定专人,对备案系统中登记表备案项目进行管理。备案系统由各分局审批部门及执法大队共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管流程(附件2)进行操作。
(一)事中监管。各分局审批部门每周对辖区内新备案的登记表进行审查梳理,对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分类审核监管清单(附件1)中明确的4类重点监管项目进行全覆盖审核,一般监管项目进行抽查式审核,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清单(附件4)。认定存疑或有其他需现场检查情形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及时移交给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执法大队应于收到审批科室移交需现场检查项目的5日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确认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事后监管。执法大队指定专人 (略) 上备案系统,筛选已完成备案的登记表,参照以下分类比例进行登记表备案项目双随机监管。
重点监管项目:执法大队每季度对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抽查,未发现环境问题和信访问题的,可纳入一般审查监管项目管理。
一般监管项目: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确定年度被抽查项目数量和具体单位。
(三)监管要求。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结果涉及需重新备案或撤销备案的,由执法人员及时反馈给审批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行政违法、环境侵权或涉嫌构成犯罪等需撤销备案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处理规定
(一)重新备案
经检查发现,备案项目的登记表内容不完善、备案部分信息错误等不影响登记表备案总体结论的,由各分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登记表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申请删除原备案并重新进行备案。
(二)撤销备案
1.对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备案:
(1)经核实同一建设项目出现重复备案;
(2)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填报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3)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的;
(4) 备案建设项目性质及其选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存在其他不予登记表备案的情况。
2.撤销程序
各分局做出撤销登记表备案的决定前,应告知项目单位,并对撤销备案进行公告公开。具体自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撤销行政 (略) 站或者别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审批 (略) 上备案系统直接删除认定无效的登记表。
对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可将其违法失信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
3.违法查处
对于撤销备案的登记表项目,视具体情形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环境侵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分局和执法大队承担属地的主体责任,负责常态化抓好本辖区登记表备案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 (略) 范围内重点监管项目备案监管情况,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略) 范围内登记表备案管理情况。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实现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分局要对本通知下发前所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而降低环评等级填报登记表的,是否存在填报登记表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是否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是否存在其他不予登记表备案的等情况。对排查的问题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附件:1.登记表类别建设项目分类审核监管清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管流程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统计表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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