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
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
苏政挂〔2024〕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
净化工程( (略) 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
第2304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的请示》(宿政发〔2024〕5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 (略) 宿豫区下相街道和*集街道。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9.6453公顷(含耕地9.4141公顷);建新区总规模8.675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增加8.6758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8.6609公顷,含耕地4.1210公顷)。
二、同意宿豫区将位于下相街道的8.675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将批准的8.6758公顷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
三、你市要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要求,加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
五、请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时做好备案。
2024年6月22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6月26日印发
苏政挂〔2024〕1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
净化工程( (略) 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
第2304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的请示》(宿政发〔2024〕5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 (略) 宿豫区下相街道和*集街道。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9.6453公顷(含耕地9.4141公顷);建新区总规模8.675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增加8.6758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8.6609公顷,含耕地4.1210公顷)。
二、同意宿豫区将位于下相街道的8.675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将批准的8.6758公顷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
三、你市要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要求,加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额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
五、请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时做好备案。
2024年6月22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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