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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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环建许撤〔2024〕0402号

当事人:湖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R04LB37

法定代表人:姚媛兰

经营场所:临澧县修梅镇七重堰社区合八组

建设地点:临澧县修梅镇七重堰社区合八组

你公司于2024年1月向我局提交申请《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我局于**日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编号:CDS*),并于202 (略) 出具《关于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临建〔2024〕5号)。

**日,你公司因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填报信息有误,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湖南 (略) 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自愿提出撤销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予以准许。 (略) 作出撤销《关于湖南 (略) 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常环临建〔2024〕5号)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 **日


常环建许撤〔2024〕0402号

当事人:湖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R04LB37

法定代表人:姚媛兰

经营场所:临澧县修梅镇七重堰社区合八组

建设地点:临澧县修梅镇七重堰社区合八组

你公司于2024年1月向我局提交申请《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我局于**日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编号:CDS*),并于202 (略) 出具《关于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临建〔2024〕5号)。

**日,你公司因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填报信息有误,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湖南 (略) 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自愿提出撤销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予以准许。 (略) 作出撤销《关于湖南 (略) 可发性聚苯*烯新材料泡沫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常环临建〔2024〕5号)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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