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20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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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0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20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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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建项目(2018-*-30-03-*)属新建,项目于2018年3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潇贺大道东北侧A-01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8'59.77",北纬24°31'7.61",占地面积为20054.13m2。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为:建设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大锯4台、修边机2台、桥切机6台、自动磨机1台、抛光机5台、仿形机6台、行吊8台、雕刻机10台;项目配套1台压滤机。大理石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打磨抛光→切边→打蜡→贴膜包装→入库→出库;大理石工艺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桥切→切割→成型→打磨抛光→贴膜包装→入库→出库。

项目总投资为130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0.84%。

(略)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生产线全线采用湿法作业;项目采取原料堆场地面硬化、厂房封闭、设置自动喷淋、建设洗车平台等有效措施,降低场地扬尘和因运输引起的粉尘、飘尘等污染问题,确保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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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0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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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建项目(2018-*-30-03-*)属新建,项目于2018年3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 (略) 平桂区潇贺大道东北侧A-01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8'59.77",北纬24°31'7.61",占地面积为20054.13m2。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为:建设年产50万平方米石材制品、50万件异型工艺、20万件雕刻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大锯4台、修边机2台、桥切机6台、自动磨机1台、抛光机5台、仿形机6台、行吊8台、雕刻机10台;项目配套1台压滤机。大理石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切割→打磨抛光→切边→打蜡→贴膜包装→入库→出库;大理石工艺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荒料修边→桥切→切割→成型→打磨抛光→贴膜包装→入库→出库。

项目总投资为130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0.84%。

(略)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生产线全线采用湿法作业;项目采取原料堆场地面硬化、厂房封闭、设置自动喷淋、建设洗车平台等有效措施,降低场地扬尘和因运输引起的粉尘、飘尘等污染问题,确保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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