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县汉隆科技有限公司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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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县汉隆科技有限公司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

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5号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4-*-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总占地面积2680m2,租用兴安 (略) 的3号已建厂房、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的中间区域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铜制品(铜棒、铜锭)500吨;年产锡制品(锡棒、锡锭)1000吨;年产铝制品(铝棒、铝锭)2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全自动再生铜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锡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铝制品生产线各1条,原料区、成品区、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外购再生铜、边角料铜,再生锡、边角料锡,再生铝、边角料铝等。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冷却用水进入循环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化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其中铝制品、锡制品熔化工序以天燃气为燃料,铜制品采用工频感应熔化电炉。

铝制品生产线溶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锡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铜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脱模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化工序;脱模剂收集后回用于脱模工序。

废模具经收集后与锡制品生产线、铜制品生产线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尘、沉降粉尘、炉渣,一起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废品收购站。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铝制品生产线收集的尘灰、沉降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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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

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5号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4-*-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总占地面积2680m2,租用兴安 (略) 的3号已建厂房、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的中间区域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铜制品(铜棒、铜锭)500吨;年产锡制品(锡棒、锡锭)1000吨;年产铝制品(铝棒、铝锭)2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全自动再生铜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锡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铝制品生产线各1条,原料区、成品区、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外购再生铜、边角料铜,再生锡、边角料锡,再生铝、边角料铝等。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冷却用水进入循环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化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其中铝制品、锡制品熔化工序以天燃气为燃料,铜制品采用工频感应熔化电炉。

铝制品生产线溶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锡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铜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脱模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化工序;脱模剂收集后回用于脱模工序。

废模具经收集后与锡制品生产线、铜制品生产线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尘、沉降粉尘、炉渣,一起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废品收购站。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铝制品生产线收集的尘灰、沉降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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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

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5号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4-*-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总占地面积2680m2,租用兴安 (略) 的3号已建厂房、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的中间区域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铜制品(铜棒、铜锭)500吨;年产锡制品(锡棒、锡锭)1000吨;年产铝制品(铝棒、铝锭)2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全自动再生铜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锡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铝制品生产线各1条,原料区、成品区、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外购再生铜、边角料铜,再生锡、边角料锡,再生铝、边角料铝等。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冷却用水进入循环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化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其中铝制品、锡制品熔化工序以天燃气为燃料,铜制品采用工频感应熔化电炉。

铝制品生产线溶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锡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铜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脱模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化工序;脱模剂收集后回用于脱模工序。

废模具经收集后与锡制品生产线、铜制品生产线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尘、沉降粉尘、炉渣,一起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废品收购站。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铝制品生产线收集的尘灰、沉降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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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

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5号

兴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兴 (略) 再生金属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4-*-04-05-*,位于兴安县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总占地面积2680m2,租用兴安 (略) 的3号已建厂房、2号厂房与3号厂房之间的中间区域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铜制品(铜棒、铜锭)500吨;年产锡制品(锡棒、锡锭)1000吨;年产铝制品(铝棒、铝锭)2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全自动再生铜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锡制品生产线、全自动再生铝制品生产线各1条,原料区、成品区、配套环保设施等。主要原材料来源于外购再生铜、边角料铜,再生锡、边角料锡,再生铝、边角料铝等。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1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冷却用水进入循环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兴安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熔化工序设置在密闭厂房内,其中铝制品、锡制品熔化工序以天燃气为燃料,铜制品采用工频感应熔化电炉。

铝制品生产线溶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锡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铜制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脱模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化工序;脱模剂收集后回用于脱模工序。

废模具经收集后与锡制品生产线、铜制品生产线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尘、沉降粉尘、炉渣,一起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外售废品收购站。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铝制品生产线收集的尘灰、沉降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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