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技术部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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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技术部装修工程

发布时间:2024-06-27 文章来源: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技术部装修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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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秀英区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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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略) 秀英区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
海南 (略)
本次项目只对一期厂房实验室改建的内容进行评价,不包括研发楼建设转移的那部分。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一期厂房的实验室的总体布局及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公司技术部试验能力,建筑面积1128.36m2,用于药品检验分析(不涉及动物实验),实验内容主要为:澄清度、颜色、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渗透压、粒径、溶出度、残留溶剂、含量、有关物质、水分、干燥失重等;以及新建一栋污水处理系统干化间,建筑面积65.2m2,用于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及贮存。
通过对项目营运期所形成的的各类污染进行分析论证,结果表明,项目选取工艺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在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前提下,对污染源在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根据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产生的废气、污水、噪声和固体污染物可达到排放标准和处置要求,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明确说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时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禁止类和限制类,则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位于 (略) 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根据《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选址地块属于二类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医药配套实验室项目,根据园区空间布局图,项目位于医药产业区,因此,项目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相符;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为医药配套实验室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类别,属于鼓励类产业,属于主导产业,所以项目符合入园定位要求;同时经分析,项目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相符;本项目位于药谷产业园区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根据海南省 (略) (公众版)查询可知,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因此,项目与“三区三线”规划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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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结合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VOCs(以非*烷总烃计)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量为1.917kg/a。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及修改单;根据监测数据,项目监测点N1向荣村的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项目实验室试剂存放在试剂间内,且用试剂柜进行存放,试剂柜应符合储存化学品的条件(防晒、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污水处理系统干化间、排水管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地面硬化,采取相关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泥和废水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加强对易燃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定期检查。当发生火灾时,为迅速控制火势,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等灭火剂进行灭火,同时及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灭火。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发布时间:2024-06-27 文章来源: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技术部装修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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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略)
本次项目只对一期厂房实验室改建的内容进行评价,不包括研发楼建设转移的那部分。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一期厂房的实验室的总体布局及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公司技术部试验能力,建筑面积1128.36m2,用于药品检验分析(不涉及动物实验),实验内容主要为:澄清度、颜色、不溶性微粒、可见异物、渗透压、粒径、溶出度、残留溶剂、含量、有关物质、水分、干燥失重等;以及新建一栋污水处理系统干化间,建筑面积65.2m2,用于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及贮存。
通过对项目营运期所形成的的各类污染进行分析论证,结果表明,项目选取工艺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在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前提下,对污染源在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根据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产生的废气、污水、噪声和固体污染物可达到排放标准和处置要求,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明确说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时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禁止类和限制类,则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位于 (略) 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根据《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选址地块属于二类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医药配套实验室项目,根据园区空间布局图,项目位于医药产业区,因此,项目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相符;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为医药配套实验室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类别,属于鼓励类产业,属于主导产业,所以项目符合入园定位要求;同时经分析,项目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相符;本项目位于药谷产业园区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根据海南省 (略) (公众版)查询可知,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因此,项目与“三区三线”规划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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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结合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VOCs(以非*烷总烃计)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VOCs(以非*烷总烃计)排放量为1.917kg/a。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及修改单;根据监测数据,项目监测点N1向荣村的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项目实验室试剂存放在试剂间内,且用试剂柜进行存放,试剂柜应符合储存化学品的条件(防晒、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污水处理系统干化间、排水管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地面硬化,采取相关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泥和废水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加强对易燃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定期检查。当发生火灾时,为迅速控制火势,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等灭火剂进行灭火,同时及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灭火。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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