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裕灏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塑料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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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裕灏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塑料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 (略) 年加工1000吨塑料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1-*-04-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县工业园区,租赁宁夏 (略) 院内3号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3440m2,主要购置分切机、破碎机和缠绕膜流延机等设备,设置2条缠绕膜生产线,年加工600吨无胶膜、50吨预涂膜、50吨BOPP膜、300吨缠绕膜。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万元,占总投资的6.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废气和挤出废气。混料搅拌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进行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搅拌罐、分切机和破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处理;废包装袋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15㎡),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缠绕膜切边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外购成品塑料膜分切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 (略) 年加工1000吨塑料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1-*-04-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县工业园区,租赁宁夏 (略) 院内3号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3440m2,主要购置分切机、破碎机和缠绕膜流延机等设备,设置2条缠绕膜生产线,年加工600吨无胶膜、50吨预涂膜、50吨BOPP膜、300吨缠绕膜。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万元,占总投资的6.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混料搅拌废气和挤出废气。混料搅拌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进行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搅拌罐、分切机和破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处理;废包装袋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15㎡),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缠绕膜切边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外购成品塑料膜分切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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