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玄武岩矿区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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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玄武岩矿区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玄武岩矿区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矿字[2015]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就海南省银河 (略) 将采矿权抵押给中国 (略) 海口分行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抵押物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名称“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位于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其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二、本次抵押情况

中国 (略) 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海南省银河 (略) (以下简称“抵押人”)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申请人民币*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所签署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人将所持有的“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矿区面积0.175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作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抵押物向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期限由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三、有关说明

(一)抵押关系解除后,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解除之日起7日内联合来函告知我局。

(二)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可,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三)采矿权人在抵押期间申请转让或再次抵押时,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采矿权人应依法开采,如在抵押期间发生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包括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人承担。

(五)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由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承担责任。



 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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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玄武岩矿区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矿字[2015]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就海南省银河 (略) 将采矿权抵押给中国 (略) 海口分行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抵押物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名称“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位于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其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二、本次抵押情况

中国 (略) 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与海南省银河 (略) (以下简称“抵押人”)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申请人民币*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所签署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人将所持有的“临高县临城镇美台村建筑用玄武岩矿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矿区面积0.175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作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抵押物向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期限由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三、有关说明

(一)抵押关系解除后,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解除之日起7日内联合来函告知我局。

(二)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可,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三)采矿权人在抵押期间申请转让或再次抵押时,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采矿权人应依法开采,如在抵押期间发生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包括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人承担。

(五)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由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承担责任。



 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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