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绥宁 (略) (二期)地 (略) 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大寨村,总用地面积*.46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北纬26.*°。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 ,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主要结论: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本调查地块内大部分为农用地,现作为周边居民菜地使用,零星分布有几户居民,地块西北角为竹制品厂成品区(堆放竹筷子),该厂仅进行竹筷子初加工,不使用化学品,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少量的切割下料粉尘及废竹边角等,因其未进行深加工其成分仅为竹子纤维及水分,不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现场踏勘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本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过工业企业,但企业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未发现污染情况。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一住两公”用地建设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建议:(1)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四、其他 1、委托单位名称:绥宁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编制单位名称: (略) (略)
五、公示: 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联系方式及报告文件下载链接:提取码:Gzcy
http://**_075se5YQzXtjS1UaoVi3A?pwd=Gzc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绥宁 (略) (二期)地 (略) 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大寨村,总用地面积*.46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北纬26.*°。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 ,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主要结论: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本调查地块内大部分为农用地,现作为周边居民菜地使用,零星分布有几户居民,地块西北角为竹制品厂成品区(堆放竹筷子),该厂仅进行竹筷子初加工,不使用化学品,无生产废水产生,仅产生少量的切割下料粉尘及废竹边角等,因其未进行深加工其成分仅为竹子纤维及水分,不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现场踏勘地块内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本调查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过工业企业,但企业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未发现污染情况。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一住两公”用地建设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建议:(1)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建设过程环保监理工作。(2)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应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检验。(3)加强对项目地块的环境监督,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地块不新增人为污染,杜绝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4)建议关注周边环境情况,防范对项目地块的污染。 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意见。
四、其他 1、委托单位名称:绥宁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编制单位名称: (略) (略)
五、公示: 绥宁县妇幼保健院(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联系方式及报告文件下载链接:提取码:Gz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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