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2024〕24号关于桐柏县宏杰劳务有限公司固县镇年产3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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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4〕24号关于桐柏县宏杰劳务有限公司固县镇年产3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桐 (略) 固县镇年产*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namespace prefix = "o" />

桐环审〔2024〕24号

桐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 (略) 固县镇年产*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2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 (略) 固县镇年产*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固县镇 (略) (略) 内,占地面积*m2,新建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水泥稳定碎石*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m3)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工序;运输车辆箱体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10m3)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搅拌工序。

2、废气

(1)有组织粉尘

配料、搅拌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配料机进料口顶部设置三面遮挡,顶部密闭并设置集气罩及集气管道集气,收集的粉尘废气通过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你公司密闭管道输送原料至搅拌机(搅拌过程密闭),要求在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管道,收集的粉尘废气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上述措施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2)无组织粉尘

水泥储料罐呼吸粉尘:项目共设置2套水泥储料罐,要求在每座水泥储料罐仓顶安装1套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与呼吸口密闭衔接,对储料罐进料呼吸粉尘进行收集处理。

要求项目做好原料库、生产车间的全封闭建设,安装密封性良好的硬质门,物料输送采用全密闭皮带廊道,砂石原料库和车间四周及上料斗顶部均设置喷雾降尘装置;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采取 (略) 硬化、地面洒水降尘以及及时清扫、安装进出车辆清洗设施、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等措施,经治理后水泥储料罐呼吸粉尘及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3、噪声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车间采取封闭隔声,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东、西、北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西侧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南侧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4a类区标准。

4、固废

砂石分离机分离的砂石以及除尘器收集的石粉回用于生产工序;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 (略) 基材;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7088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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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4〕24号

桐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 (略) 固县镇年产*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2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 (略) 固县镇年产*吨水泥稳定碎石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固县镇 (略) (略) 内,占地面积*m2,新建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水泥稳定碎石*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m3)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工序;运输车辆箱体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10m3)处理,上清液回用于搅拌工序。

2、废气

(1)有组织粉尘

配料、搅拌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配料机进料口顶部设置三面遮挡,顶部密闭并设置集气罩及集气管道集气,收集的粉尘废气通过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你公司密闭管道输送原料至搅拌机(搅拌过程密闭),要求在搅拌机进料口安装集气管道,收集的粉尘废气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上述措施治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2)无组织粉尘

水泥储料罐呼吸粉尘:项目共设置2套水泥储料罐,要求在每座水泥储料罐仓顶安装1套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与呼吸口密闭衔接,对储料罐进料呼吸粉尘进行收集处理。

要求项目做好原料库、生产车间的全封闭建设,安装密封性良好的硬质门,物料输送采用全密闭皮带廊道,砂石原料库和车间四周及上料斗顶部均设置喷雾降尘装置;车辆运输扬尘通过采取 (略) 硬化、地面洒水降尘以及及时清扫、安装进出车辆清洗设施、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等措施,经治理后水泥储料罐呼吸粉尘及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要求。

3、噪声

(略)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车间采取封闭隔声,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东、西、北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西侧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区标准,南侧敏感点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4a类区标准。

4、固废

砂石分离机分离的砂石以及除尘器收集的石粉回用于生产工序;沉淀池污泥定期清理 (略) 基材;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7088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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