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年生产加工15万吨优质精米、年生产加工20万吨玉米、粮食烘干1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公告
陇川县年生产加工15万吨优质精米、年生产加工20万吨玉米、粮食烘干1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92-*
传 真:0692-*
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 (略) 8号
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关于《陇川县年生产加工*吨优质精米、年生产加工*吨玉米、粮食烘干*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德环陇审〔2024〕1号 | 2024年6月27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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