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关于2024年6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关于2024年6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关于2024年6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 传真:0472-*
通讯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民馨家园A区社区服务中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评估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稀土复合纳米树脂材料应用项目 | 内蒙古腾达 (略) | 内蒙古 (略) | 内蒙古华策清能 (略) | 项 (略) 稀土高新区滨河 (略) 12号包头 (略) 院内,项目厂区中心点经纬度为:东经109°52′29.294″,北纬40°33′27.858″。项目计划建设四条稀土复合纳米PE管生产线,四条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生产线,一条热塑型树脂滚轮生产线,一条聚偏氟*烯光伏背板生产线。项目建成年产3000吨稀土复合纳米PE管,3000吨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100吨热塑型树脂滚轮;100吨聚偏氟*烯光伏背板。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66%。 | 1、废气:(1)4条稀土复合纳米PE管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4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2)4条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电热熔化、注塑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4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3)1条热塑型树脂滚轮注塑工序和1条聚偏氟*烯光伏背板挤出压延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2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4)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 (略) (略) ,最终排至万水泉水质净化厂。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万水泉水质净化厂接收水质标准。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包括:挤出机、切割机、风机、上料机、搅拌机、水泵。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振,车间隔声措施后,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沉渣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暂存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2 | 包头 (略) 高性能钕铁硼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及质量提升技改项目 | 包头 (略) | 内蒙古 (略) | 内蒙古天洲 (略) | 建设地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包头 (略) 厂区内,中心坐标为东经109°52"12.463",北纬40°36"30.944" 建设规模:改建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不变,项目建成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仍为年产*吨高性能钕铁硼磁材。 | 1、废气:熔炼废气经自带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试验氢碎炉产生的氢碎废气经滤芯过滤器+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试验烧结炉产生的烧结废气经滤芯过滤器+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浓度执行50mg/m3,速率执行3.5kg/h,非*烷总烃浓度执行120mg/m3,速率执行5kg/h。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B-2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参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限值中50mg/m3)。 2、废水:项目排放的废水包括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定期排水、纯水制备设施排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通 (略) 排至 (略) 进行集中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铸片炉、压机、试验氢碎炉、试验烧结炉等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滤芯,采用包装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设施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废过滤材料,不在厂区内暂存。 |
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环保)关于2024年6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472-* 传真: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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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评估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稀土复合纳米树脂材料应用项目 | 内蒙古腾达 (略) | 内蒙古 (略) | 内蒙古华策清能 (略) | 项 (略) 稀土高新区滨河 (略) 12号包头 (略) 院内,项目厂区中心点经纬度为:东经109°52′29.294″,北纬40°33′27.858″。项目计划建设四条稀土复合纳米PE管生产线,四条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生产线,一条热塑型树脂滚轮生产线,一条聚偏氟*烯光伏背板生产线。项目建成年产3000吨稀土复合纳米PE管,3000吨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100吨热塑型树脂滚轮;100吨聚偏氟*烯光伏背板。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66%。 | 1、废气:(1)4条稀土复合纳米PE管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4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2)4条稀土复合纳米HDPE共挤管电热熔化、注塑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4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3)1条热塑型树脂滚轮注塑工序和1条聚偏氟*烯光伏背板挤出压延工序废气分别经1套“集气罩(集气率 90%)+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75%)”处理,共2套,处理后共同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要求。 (4)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 (略) (略) ,最终排至万水泉水质净化厂。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万水泉水质净化厂接收水质标准。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包括:挤出机、切割机、风机、上料机、搅拌机、水泵。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振,车间隔声措施后,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沉渣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暂存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2 | 包头 (略) 高性能钕铁硼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及质量提升技改项目 | 包头 (略) | 内蒙古 (略) | 内蒙古天洲 (略) | 建设地点: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包头 (略) 厂区内,中心坐标为东经109°52"12.463",北纬40°36"30.944" 建设规模:改建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不变,项目建成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仍为年产*吨高性能钕铁硼磁材。 | 1、废气:熔炼废气经自带滤芯过滤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试验氢碎炉产生的氢碎废气经滤芯过滤器+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试验烧结炉产生的烧结废气经滤芯过滤器+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浓度执行50mg/m3,速率执行3.5kg/h,非*烷总烃浓度执行120mg/m3,速率执行5kg/h。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B-2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参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限值中50mg/m3)。 2、废水:项目排放的废水包括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定期排水、纯水制备设施排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通 (略) 排至 (略) 进行集中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铸片炉、压机、试验氢碎炉、试验烧结炉等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室内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采取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滤芯,采用包装桶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设施由厂家定期更换并回收废过滤材料,不在厂区内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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