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泗阳荣浩热电有限公司西部片区荣浩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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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泗阳荣浩热电有限公司西部片区荣浩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39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西部片区荣浩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 (略) 泗阳县,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吴江大道南侧、嵩山路西侧,建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和配套相关公辅设施。企业拟实施热电联产工程,建设3台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和2台10兆瓦级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建设储运设施区(包括干煤棚、输煤栈桥、转运站、破碎楼、灰库、渣库等)、水工装置区(包括综合水泵房、消防水池、冷却塔、煤水处理池、原水预处理、化水车间等)、辅助生产区(包括汽车衡控制室、汽车衡,入厂煤取样楼等)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煤水处理池、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现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改为调峰锅炉使用。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温室气体管控,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强化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厂界颗粒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锅炉排污水排入冷却塔水池,用于冷却塔补水;化水超滤系统反洗水、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中和后的混床再生废水(阴阳离子交换器)、经煤泥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的运煤系统(含厂房)冲洗水、初期雨水、经现有中和池预处理的天然气锅炉调峰期间排水汇入废水收集池,所有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回用于灰库调湿、输煤系统冲洗及降尘、干煤棚喷洒降尘,不外排。锅炉化学清洗排水等非经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木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点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酸碱溶液储罐区、氨水溶液储罐区(含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含配套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尘≤4.1235/4.5916吨、二氧化硫≤16.6128/18.0128吨、氮氧化物≤32.592/33.642吨、汞≤0.0008/0.0013吨、氨≤2.16/2.23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504/3504吨、化学需氧量≤1.051/0.1752吨、悬浮物≤0.701/0.035吨、氨氮≤0.123/0.0175吨、总氮≤0.158/0.053吨、总磷≤0.014/0.001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泗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5-*-89-01-*)


苏环审〔2024〕39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西部片区荣浩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 (略) 泗阳县,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吴江大道南侧、嵩山路西侧,建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和配套相关公辅设施。企业拟实施热电联产工程,建设3台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和2台10兆瓦级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建设储运设施区(包括干煤棚、输煤栈桥、转运站、破碎楼、灰库、渣库等)、水工装置区(包括综合水泵房、消防水池、冷却塔、煤水处理池、原水预处理、化水车间等)、辅助生产区(包括汽车衡控制室、汽车衡,入厂煤取样楼等)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煤水处理池、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热电联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现有1台3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改为调峰锅炉使用。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温室气体管控,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强化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厂界颗粒物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锅炉排污水排入冷却塔水池,用于冷却塔补水;化水超滤系统反洗水、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中和后的混床再生废水(阴阳离子交换器)、经煤泥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的运煤系统(含厂房)冲洗水、初期雨水、经现有中和池预处理的天然气锅炉调峰期间排水汇入废水收集池,所有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回用于灰库调湿、输煤系统冲洗及降尘、干煤棚喷洒降尘,不外排。锅炉化学清洗排水等非经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木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点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 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酸碱溶液储罐区、氨水溶液储罐区(含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含配套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尘≤4.1235/4.5916吨、二氧化硫≤16.6128/18.0128吨、氮氧化物≤32.592/33.642吨、汞≤0.0008/0.0013吨、氨≤2.16/2.23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504/3504吨、化学需氧量≤1.051/0.1752吨、悬浮物≤0.701/0.035吨、氨氮≤0.123/0.0175吨、总氮≤0.158/0.053吨、总磷≤0.014/0.001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泗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5-*-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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