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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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 (略) 中溪镇中溪村东津河-中溪河段西侧。地块占地面积为 1433.7m2,约为 2.15 亩。地块西侧、北侧和南侧为林地,地块东北侧隔林地为中溪村东津河西片区,东侧隔林地和东津河为中溪中心小学。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可知,该地块 1998 年之前为山林地、空地,1998 年-2020 年地块为变电站用途,2020 年后变电站停用至今,2024 年 4 月地块内变电站拆除,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建状态。现地块由公用设施用地的供电用地规划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调查地块控规为文化设施用地(A2),属于GB36600-2018 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由公用设施用地的供电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中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单位(苏州 (略) )于 2024 年 6 月对调查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了解目前地块环境状况,并对后续土地开发建设提供建议和意见。在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中,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目标场地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详细了解了目标区域信息,调查发现:踏勘过程中未闻到异常或刺激性气味,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未发现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2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同时对调查地块裸土进行了快速检测,识别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有: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 (略) 亚 (略) 。企业与本地块之间距离较远,且与企业相隔居民区东津河-中溪河段,本地块处于地势较高处的山顶,企业处于调查地块低处,地块海拔较高,处于山顶,企业通过大气沉降对地块影响有限。企业厂区内已做好防腐防渗措施,且产生的三废均有相应的防治措施;未发生过污染泄露事故,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因此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化工、焦化、电镀等重污染性企业,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因此调查地块周边无潜在污染源。综上,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形成主要结论如下:根据前期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林地和供电用地,无生产性经营活动,不存在被污染迹象;地块周围 500m 范围内有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 (略) 亚 (略)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地块周边无特别外来污染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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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 (略) 中溪镇中溪村东津河-中溪河段西侧。地块占地面积为 1433.7m2,约为 2.15 亩。地块西侧、北侧和南侧为林地,地块东北侧隔林地为中溪村东津河西片区,东侧隔林地和东津河为中溪中心小学。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可知,该地块 1998 年之前为山林地、空地,1998 年-2020 年地块为变电站用途,2020 年后变电站停用至今,2024 年 4 月地块内变电站拆除,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建状态。现地块由公用设施用地的供电用地规划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调查地块控规为文化设施用地(A2),属于GB36600-2018 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由公用设施用地的供电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中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单位(苏州 (略) )于 2024 年 6 月对调查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了解目前地块环境状况,并对后续土地开发建设提供建议和意见。在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中,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目标场地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详细了解了目标区域信息,调查发现:踏勘过程中未闻到异常或刺激性气味,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未发现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未发现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2宁国市中溪村移民活动广场及滨河步道(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同时对调查地块裸土进行了快速检测,识别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有: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 (略) 亚 (略) 。企业与本地块之间距离较远,且与企业相隔居民区东津河-中溪河段,本地块处于地势较高处的山顶,企业处于调查地块低处,地块海拔较高,处于山顶,企业通过大气沉降对地块影响有限。企业厂区内已做好防腐防渗措施,且产生的三废均有相应的防治措施;未发生过污染泄露事故,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因此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化工、焦化、电镀等重污染性企业,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因此调查地块周边无潜在污染源。综上,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形成主要结论如下:根据前期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林地和供电用地,无生产性经营活动,不存在被污染迹象;地块周围 500m 范围内有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 (略) 亚 (略)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地块周边无特别外来污染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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