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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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4?〕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负责人:?吴华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4????

地址:? (略) 谢坊镇谢坊村狗云山????????????????????????????????????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砂堆放场所周边未设置围挡,且内部堆放的部分尾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负责人吴华东于2024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 (略) 堆场内约有一半的尾砂采用 (略) 进行遮盖, (略) 表示露天堆放的部分尾砂正在进行干化处理无法采取密闭措施,但也未对其采取设置围挡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属于未按法律要求,对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略) 有部分尾砂已采取措施,但未完全遮盖,属于不规范或密闭不严的情形。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完成了该违法行为问题的整改,设置了高于尾砂堆放高度的围挡,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负责人:?吴华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4????

地址:? (略) 谢坊镇谢坊村狗云山????????????????????????????????????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砂堆放场所周边未设置围挡,且内部堆放的部分尾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负责人吴华东于2024年4月1日签字确认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 (略) 堆场内约有一半的尾砂采用 (略) 进行遮盖, (略) 表示露天堆放的部分尾砂正在进行干化处理无法采取密闭措施,但也未对其采取设置围挡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属于未按法律要求,对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略) 有部分尾砂已采取措施,但未完全遮盖,属于不规范或密闭不严的情形。你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完成了该违法行为问题的整改,设置了高于尾砂堆放高度的围挡,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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