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略) 环委会安排部署,我局代起草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7月9日下午18点前反馈。
联系电话:*
地 址: (略) 岳塘区湘潭大道人民大厦8楼828室(邮编*)
邮 箱:*@*q.com@
???????????????????????????????????????????????????????????????????????????????????????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
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 (略) 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倾倒入江、河、渠、坝等水域内。
三、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划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管和行政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略) 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明晰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考核,推进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重心下沉至乡镇(街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查实存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涉农项目、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申报资格。
七、对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物秸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大面积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八、 (略)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略) 环委会安排部署,我局代起草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7月9日下午18点前反馈。
联系电话:*
地 址: (略) 岳塘区湘潭大道人民大厦8楼828室(邮编*)
邮 箱:*@*q.com@
??????????????????????????????????????????????????????????????????????????????????????? (略) 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
(略) 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
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 (略) 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的种类为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倾倒入江、河、渠、坝等水域内。
三、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划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管和行政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 (略) 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明晰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查考核,推进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重心下沉至乡镇(街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查实存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其下一年度涉农项目、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申报资格。
七、对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物秸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大面积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八、 (略)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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