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2024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第一季度,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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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区2024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第一季度,第二批

1 XBJ*83 南湖新区湘沪 (略) 水洗姜 噻虫胺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水洗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水洗姜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2.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3135元,上缴国库。
1 XBJ*83 南湖新区湘沪 (略) 水洗姜 噻虫胺 (略)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水洗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水洗姜经 (略) 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2.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实施食品召回措施,涉案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不足200元,能够说明供货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 (略) 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的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罚款人民币 3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313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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