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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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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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首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

地理位置: (略) 河口区。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内容:对义南接转站的原油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将“开式流程”改造为“密闭流程”,拆除现有1座800m3拱顶缓冲油罐,新建1座500m3事故油罐;新建1套DN100、H=20m放空立管;对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改建,新建1座1000m3水罐及800m连接管线;对注水及回注系统进行改建,新建2座高压阀组及320m注水管线;拆除原罐区及场区南侧生产用房,改建后厂区西侧为原油处理区,东侧为水处理、注水及回注区,进站北侧为办公区;并配套改建自控、供电、消防、通信、构筑物、供暖等系统。

本项目改建后原油及采出水处理能力不变。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 (略) (略) 河口采油厂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0546-*

联系地址: (略) 河口区

邮编:*

邮箱: wanggaobin.*@*inopec.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中石化(山东) (略)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请至生 (略) 站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网址: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 (略) (略) 河口采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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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建设单位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对本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首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河口采油厂义南接转站原油及采出水设施隐患治理工程

地理位置: (略) 河口区。

建设性质:改建

建设内容:对义南接转站的原油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将“开式流程”改造为“密闭流程”,拆除现有1座800m3拱顶缓冲油罐,新建1座500m3事故油罐;新建1套DN100、H=20m放空立管;对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改建,新建1座1000m3水罐及800m连接管线;对注水及回注系统进行改建,新建2座高压阀组及320m注水管线;拆除原罐区及场区南侧生产用房,改建后厂区西侧为原油处理区,东侧为水处理、注水及回注区,进站北侧为办公区;并配套改建自控、供电、消防、通信、构筑物、供暖等系统。

本项目改建后原油及采出水处理能力不变。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 (略) (略) 河口采油厂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0546-*

联系地址: (略) 河口区

邮编:*

邮箱: wanggaobin.*@*inopec.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中石化(山东) (略)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请至生 (略) 站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网址: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 (略) (略) 河口采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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