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

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
  报来“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立项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92号)、《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13号)、《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43次〔202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
  二、项目法人单位: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
    项目统一编码:2307-*-18-01-*
  三、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起点位于东源县双江镇增坑村,起于X174线K28+800处,路线沿老路自南向北方向进行展线,途经牵牛塘、老草坑后在K31+830处新建4×20米预应力小箱梁跨过新丰江支流,路线继续向东南方向展线,途经塘坑、圆墩岭、簕竹塘,在K34+040处新建4×20米预应力小箱梁,终点顺接供电所至鱼苗场道路(在建)相交,桩号为K35+385。路线全长6.585千米,按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局部四级)标准建设,设计速度30km/h,路基宽7.5米。全线共设中桥172.16米/2座(新建),涵洞23道(新建),平面交叉3处。
  四、该项目总投资控制4674.08万元内。资金来源:除争取上级相关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核拨。
  五、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核准招标事项组织招投标(见附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报送投资进度等数据信息。
  七、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43次〔2024〕8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东交函〔2023〕419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资金来源的说明》(东财资金函〔2024〕69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用地及选址意见》(东自然资函〔2024〕138号)。
  八、项目应严格按照东自然资函〔2024〕138号文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占用或损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新增违法用地。
  此复。

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
  报来“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立项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92号)、《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13号)、《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43次〔202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
  二、项目法人单位:东源县公路事务中心
    项目统一编码:2307-*-18-01-*
  三、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起点位于东源县双江镇增坑村,起于X174线K28+800处,路线沿老路自南向北方向进行展线,途经牵牛塘、老草坑后在K31+830处新建4×20米预应力小箱梁跨过新丰江支流,路线继续向东南方向展线,途经塘坑、圆墩岭、簕竹塘,在K34+040处新建4×20米预应力小箱梁,终点顺接供电所至鱼苗场道路(在建)相交,桩号为K35+385。路线全长6.585千米,按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局部四级)标准建设,设计速度30km/h,路基宽7.5米。全线共设中桥172.16米/2座(新建),涵洞23道(新建),平面交叉3处。
  四、该项目总投资控制4674.08万元内。资金来源:除争取上级相关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核拨。
  五、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核准招标事项组织招投标(见附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报送投资进度等数据信息。
  七、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43次〔2024〕8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东交函〔2023〕419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资金来源的说明》(东财资金函〔2024〕69号);《关于东源县县道X174线双江镇增坑至新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用地及选址意见》(东自然资函〔2024〕138号)。
  八、项目应严格按照东自然资函〔2024〕138号文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占用或损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新增违法用地。
  此复。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