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城至铜鼓高速公路T5标经理部35kV外部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关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通城至铜鼓高速公路T5标经理部35kV外部供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铜鼓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请求核准 (略) 通城至铜 (略) T5标项目经理部35kV外 (略) 工程项目的请示》(铜发改字〔2024〕101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 (略) 通城至铜 (略) 用电需要, (略) 对项目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673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同意建设 (略) 通城至铜 (略) T5标项目经理部35kV外 (略) 工程(项目代码:2406-*-04-01-*)。
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铜鼓县三都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
1.变电工程:建设35kV变电站1座。
2.线路工程:起自35kV浒三线#26塔处“T”,止于铜鼓高速T5标35kV变电站构架,路径全长约1.95km, (略) 架设。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全部为企业自有资金。
五、项目改造后废旧电杆等应进行就地报废拆除回收处理,满足国家及我省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重要材料等无需采用招标方式。
七、核准本项目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是:《 (略) 发展改革委关 (略) 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2024-2029年)的通知》(宜市发改能源〔2024〕2号),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铜鼓高速T5标35千伏变电站建设工程办理建站原则协议的函的复函》《关于铜鼓高速T5标35千伏变电站工 (略) (略) 径原则协议的函的复函》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本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手续,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项目单位不能开工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十、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附件:
铜鼓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请求核准 (略) 通城至铜 (略) T5标项目经理部35kV外 (略) 工程项目的请示》(铜发改字〔2024〕101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 (略) 通城至铜 (略) 用电需要, (略) 对项目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673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同意建设 (略) 通城至铜 (略) T5标项目经理部35kV外 (略) 工程(项目代码:2406-*-04-01-*)。
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铜鼓县三都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
1.变电工程:建设35kV变电站1座。
2.线路工程:起自35kV浒三线#26塔处“T”,止于铜鼓高速T5标35kV变电站构架,路径全长约1.95km, (略) 架设。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全部为企业自有资金。
五、项目改造后废旧电杆等应进行就地报废拆除回收处理,满足国家及我省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重要材料等无需采用招标方式。
七、核准本项目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是:《 (略) 发展改革委关 (略) 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2024-2029年)的通知》(宜市发改能源〔2024〕2号),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铜鼓高速T5标35千伏变电站建设工程办理建站原则协议的函的复函》《关于铜鼓高速T5标35千伏变电站工 (略) (略) 径原则协议的函的复函》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本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项目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估等相关手续,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项目单位不能开工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十、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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