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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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编稿)〉的批复》(柘政综〔2021〕105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XC-C-13-2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用地位置

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

用地编码

*-XC-C-13-2

总用地面积(M2)

13005.14

建设用地

13005.14

代征用地

0

用地性质

二类工业用地(M2)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容积率

≥1.2且≤3.0

计容建筑

面积(M2)

≥15606.17且≤39015.42

建筑系数(%)

≥40

绿地率(%)

≥10且

≤20

建筑限高(M)

限高50米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0

0

0

0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建设,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停车泊位

机动车

停车位(个)

0.2~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非机动车位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机动车出入口

建议开口位置

南、北、西侧

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用地

面积(M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建筑面积(M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公共安全等其他

公共安全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认真分 (略) 防灾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满足防洪、抗震、人防和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略) 政配套设施应按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场地的用地竖向 (略)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管井、管 (略) 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红线退让距离。

城市设计

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 (略) 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厂区整体环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周围环境协调,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

其他

严禁在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修编稿)〉的批复》(柘政综〔2021〕105号)、《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XC-C-13-2地块规划条件通知如下:

建设用地情况

用地位置

柘荣县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

用地编码

*-XC-C-13-2

总用地面积(M2)

13005.14

建设用地

13005.14

代征用地

0

用地性质

二类工业用地(M2)

建设用地强度要求

容积率

≥1.2且≤3.0

计容建筑

面积(M2)

≥15606.17且≤39015.42

建筑系数(%)

≥40

绿地率(%)

≥10且

≤20

建筑限高(M)

限高50米

用地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0

0

0

0

1.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应在用地红线内建设,高度不宜大于1.6米,并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2. (略) 道路交叉口展宽、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需要占用到地块内建设用地的,应无 (略) 规划要求(占用部分用地参与指标平衡)。

建筑退让

用地红线(M)

西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

应符合《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交通组织规划要求

停车泊位

机动车

停车位(个)

0.2~0.4 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个)

非机动车位 1~5 车位/100㎡建筑面积。

机动车出入口

建议开口位置

南、北、西侧

设置出入口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组织,结合周边道路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布设。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用地

面积(M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建筑面积(M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公共安全等其他

公共安全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认真分 (略) 防灾要求,规划设计方案要满足防洪、抗震、人防和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略) 政配套设施应按规划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落实,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场地的用地竖向 (略) 技术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管井、管 (略) 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红线退让距离。

城市设计

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动植物 (略) 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厂区整体环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尽可能扩大绿化种植面积。

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周围环境协调,并设计灯光夜景工程。

其他

严禁在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备注:容积率计 (略) 技术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为主体建筑配套 (略) 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设施、电信和闭路电视机房、垃圾收集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供排水设施、公厕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容;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应计算该设施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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