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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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迁阿特斯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宿迁阿特斯 (略) 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审查会议纪要及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定地点,建设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系统。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 (略) ,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达到《报告书》中要求相关排放标准后、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有效预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2 间接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后(按《报告书》提出的从严要求执行),一起进入宿迁经开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丝网印刷工序中烧结炉采用电加热。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厂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硅烷、磷烷排放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东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道路边界35±5m范围)。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4000m3应急事故池。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评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 (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略) (略) 联网。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区、污水处理站、废 (略) 、固废暂存场所等设施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技改扩项目拟新增考核量(部分排放量通过现有项目“以新带老”削减,详见《报告书》):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化氢≤0.0175吨、氯气≤0.13吨、硅烷≤0.336吨、颗粒物≤2.5吨、VOCS≤2.736吨、氮氧化物≤0.844吨、磷烷≤0.0044吨、硫化氢≤0.*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吨,COD≤84.73/55.08吨、SS≤90.94/18.364吨、氨氮≤2.72/2.754吨、总氮≤0/5吨、氟化物≤2.32/0吨、全盐量≤1238.6/1238.6吨、LAS≤0.842/0.92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全厂(16GW)合计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物≤11.924吨、氯化氢≤11.478吨、氯气≤6.172吨、硅烷≤1.372吨、氨≤27.837吨、颗粒物≤11.556吨、VOCS≤13.58吨、氮氧化物≤5.004吨、磷烷≤0.0044吨、硫化氢≤0.*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377.57/167.96吨、SS≤288.54/55.99吨、氨氮≤61.36/8.398吨、总氮≤62.86/61.44吨、总磷≤0.28/0.014吨、氟化物≤32.04/8.328吨、全盐量≤*.4/*.4吨、LAS≤19.7/2.78吨、动植物油≤3.54/0.047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28日

宿迁阿特斯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宿迁阿特斯 (略) 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审查会议纪要及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定地点,建设新增年产4GW超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片项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系统。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 (略) ,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达到《报告书》中要求相关排放标准后、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有效预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3)表2 间接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后(按《报告书》提出的从严要求执行),一起进入宿迁经开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丝网印刷工序中烧结炉采用电加热。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厂界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硅烷、磷烷排放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东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道路边界35±5m范围)。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4000m3应急事故池。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评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 (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略) (略) 联网。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区、污水处理站、废 (略) 、固废暂存场所等设施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技改扩项目拟新增考核量(部分排放量通过现有项目“以新带老”削减,详见《报告书》):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氯化氢≤0.0175吨、氯气≤0.13吨、硅烷≤0.336吨、颗粒物≤2.5吨、VOCS≤2.736吨、氮氧化物≤0.844吨、磷烷≤0.0044吨、硫化氢≤0.*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吨,COD≤84.73/55.08吨、SS≤90.94/18.364吨、氨氮≤2.72/2.754吨、总氮≤0/5吨、氟化物≤2.32/0吨、全盐量≤1238.6/1238.6吨、LAS≤0.842/0.92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全厂(16GW)合计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氟化物≤11.924吨、氯化氢≤11.478吨、氯气≤6.172吨、硅烷≤1.372吨、氨≤27.837吨、颗粒物≤11.556吨、VOCS≤13.58吨、氮氧化物≤5.004吨、磷烷≤0.0044吨、硫化氢≤0.*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377.57/167.96吨、SS≤288.54/55.99吨、氨氮≤61.36/8.398吨、总氮≤62.86/61.44吨、总磷≤0.28/0.014吨、氟化物≤32.04/8.328吨、全盐量≤*.4/*.4吨、LAS≤19.7/2.78吨、动植物油≤3.54/0.0472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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