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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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4〕40号

关于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6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与经临时沉淀池+隔油池处理的施工废水一起接管至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项目营运期不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

2、本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施工车辆及机械燃油尾气等,均为无组织排放。建筑施工现场开挖和拆迁过程中,洒水作业注意保持一定的湿度,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运输车辆加蓬盖、装卸场地在装卸前应先冲洗干净,施工场地内车行路径应铺设钢板、混凝土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防止机动车扬尘,运输车辆和各类燃油施工机械使用低含硫量的汽油或柴油。本项目建成营运后,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货运列车尾气,特征污染因子为烟尘、SO2、NOx,本项目列车运行为露天工程,污染物扩散条件良好,汽车尾气可以得到较好的扩散,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车辆及机械燃油尾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列车燃油产生的颗粒物、SO2、氮氧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

3、施工期噪声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道路交通噪声对道路沿线居民的干扰,以及施工机械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设置移动隔声装置、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期管理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达标;考虑工程施工期道路运输车辆的不连续性,其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这种新增加的噪声影响会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而降低或消失。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列车运输过程及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经加强轨道周边绿化,道路交通噪声通过采取临近居民区限速、限鸣、密植树林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制。运营期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m处的铁路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表2中的噪声限值,环境振动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值,厂界东侧、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排放标准。

4、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及沉淀池污泥,合理设置临时堆场,按计划和施工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减少物料剩余,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固废运往政府指定弃渣场处置;危险废物主要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扩建项目为现有铁路专用线改造工程,运营期不新增固废产生及排放。

5、本项目以扩建项目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项目以三期工程厂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控距离,综合考虑,扩建项目建成后以全厂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本项目占用部分耕地,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7、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8、本项目工程为铁路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期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与合作企业做好协调、联合建设,严格执行环评报告及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结束后,必须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及外排,无需申请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1463.2吨,COD≤4.293吨、SS≤2.146吨、氨氮≤0.429吨、总磷≤0.107吨、总氮≤0.537吨;

生产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3357.3吨,COD≤3.336吨、SS≤4.826吨、石油类≤0.483吨。

2、废气

①扩建项目排放量: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672吨、SO2≤0.352吨、NOx≤2.09吨;

②扩建后全厂排放量:

废气(无组织):NMHC≤0.713吨、颗粒物≤4.3222吨、SO2≤1.279吨、NOx≤3.519t吨、CO≤0.998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6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04-01-*)

(备案证号:苏发改基础发〔2023〕134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淮环开分表复〔2024〕40号

关于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新港专用铁路改扩建工程(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6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与经临时沉淀池+隔油池处理的施工废水一起接管至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项目营运期不新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

2、本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扬尘、施工车辆及机械燃油尾气等,均为无组织排放。建筑施工现场开挖和拆迁过程中,洒水作业注意保持一定的湿度,加强回填土方堆放场的管理,运输车辆加蓬盖、装卸场地在装卸前应先冲洗干净,施工场地内车行路径应铺设钢板、混凝土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防止机动车扬尘,运输车辆和各类燃油施工机械使用低含硫量的汽油或柴油。本项目建成营运后,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货运列车尾气,特征污染因子为烟尘、SO2、NOx,本项目列车运行为露天工程,污染物扩散条件良好,汽车尾气可以得到较好的扩散,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车辆及机械燃油尾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列车燃油产生的颗粒物、SO2、氮氧化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

3、施工期噪声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道路交通噪声对道路沿线居民的干扰,以及施工机械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设置移动隔声装置、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期管理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达标;考虑工程施工期道路运输车辆的不连续性,其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这种新增加的噪声影响会随着施工过程的结束而降低或消失。运营期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列车运输过程及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经加强轨道周边绿化,道路交通噪声通过采取临近居民区限速、限鸣、密植树林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制。运营期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m处的铁路噪声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表2中的噪声限值,环境振动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值,厂界东侧、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排放标准。

4、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及沉淀池污泥,合理设置临时堆场,按计划和施工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减少物料剩余,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固废运往政府指定弃渣场处置;危险废物主要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扩建项目为现有铁路专用线改造工程,运营期不新增固废产生及排放。

5、本项目以扩建项目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项目以三期工程厂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控距离,综合考虑,扩建项目建成后以全厂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本项目占用部分耕地,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7、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8、本项目工程为铁路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期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与合作企业做好协调、联合建设,严格执行环评报告及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结束后,必须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及外排,无需申请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1463.2吨,COD≤4.293吨、SS≤2.146吨、氨氮≤0.429吨、总磷≤0.107吨、总氮≤0.537吨;

生产废水接管总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3357.3吨,COD≤3.336吨、SS≤4.826吨、石油类≤0.483吨。

2、废气

①扩建项目排放量: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672吨、SO2≤0.352吨、NOx≤2.09吨;

②扩建后全厂排放量:

废气(无组织):NMHC≤0.713吨、颗粒物≤4.3222吨、SO2≤1.279吨、NOx≤3.519t吨、CO≤0.998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6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04-01-*)

(备案证号:苏发改基础发〔2023〕134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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