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圣达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 (略) 编制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37.*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49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40.518秒,北纬44度0分8.844秒),租赁3100平方米厂房建设钢结构及除尘设备生产项目。项目拟新建1座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密闭喷漆房,用于对现有型钢和除尘设备生产线的产品进行表面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钢材下料、组立/拼装、焊接、抛丸、喷漆、自然晾干。项目使用水性漆20吨/年,建成后年产C、H、Z型钢8000吨,环保除尘设备100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和焊接烟尘经过滤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主要为办公废水,直接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渣、废漆桶、废纤维过滤材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52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消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圣达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 (略) 编制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37.*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49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40.518秒,北纬44度0分8.844秒),租赁3100平方米厂房建设钢结构及除尘设备生产项目。项目拟新建1座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密闭喷漆房,用于对现有型钢和除尘设备生产线的产品进行表面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钢材下料、组立/拼装、焊接、抛丸、喷漆、自然晾干。项目使用水性漆20吨/年,建成后年产C、H、Z型钢8000吨,环保除尘设备100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和焊接烟尘经过滤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主要为办公废水,直接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渣、废漆桶、废纤维过滤材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52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消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圣达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 (略) 编制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37.*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49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40.518秒,北纬44度0分8.844秒),租赁3100平方米厂房建设钢结构及除尘设备生产项目。项目拟新建1座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密闭喷漆房,用于对现有型钢和除尘设备生产线的产品进行表面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钢材下料、组立/拼装、焊接、抛丸、喷漆、自然晾干。项目使用水性漆20吨/年,建成后年产C、H、Z型钢8000吨,环保除尘设备100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和焊接烟尘经过滤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主要为办公废水,直接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渣、废漆桶、废纤维过滤材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52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消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圣达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创 (略) 编制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3日第2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137.*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49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40.518秒,北纬44度0分8.844秒),租赁3100平方米厂房建设钢结构及除尘设备生产项目。项目拟新建1座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密闭喷漆房,用于对现有型钢和除尘设备生产线的产品进行表面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钢材下料、组立/拼装、焊接、抛丸、喷漆、自然晾干。项目使用水性漆20吨/年,建成后年产C、H、Z型钢8000吨,环保除尘设备100吨。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和焊接烟尘经过滤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主要为办公废水,直接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渣、废漆桶、废纤维过滤材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52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消减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8000吨CHZ型钢及100套除尘环保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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