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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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彭村、大坪村、杨屋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0.6992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彭村集体土地0.1951公顷(水田0.117公顷、坑塘水面0.03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2公顷、田坎0.0092公顷、农村宅基地0.0288公顷);大坪村集体土地0.085公顷(水田0.02公顷、旱地0.0518公顷、园地0.0015公顷、农村道路0.0023公顷、沟渠0.0023公顷、坑塘水面0.0006公顷、田坎0.0065公顷);杨屋村集体土地0.4191公顷(旱地0.0351公顷、园地0.0584公顷、其他草地0.1543公顷、农村道路0.0166公顷、坑塘水面0.0369公顷、设施农用地0.0392公顷、田坎0.0078公顷、农村宅基地0.070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8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2〕50号)文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李彭村、大坪村、杨屋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0.6992公顷,拟征收莲峰镇李彭村集体土地0.1951公顷(水田0.117公顷、坑塘水面0.03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62公顷、田坎0.0092公顷、农村宅基地0.0288公顷);大坪村集体土地0.085公顷(水田0.02公顷、旱地0.0518公顷、园地0.0015公顷、农村道路0.0023公顷、沟渠0.0023公顷、坑塘水面0.0006公顷、田坎0.0065公顷);杨屋村集体土地0.4191公顷(旱地0.0351公顷、园地0.0584公顷、其他草地0.1543公顷、农村道路0.0166公顷、坑塘水面0.0369公顷、设施农用地0.0392公顷、田坎0.0078公顷、农村宅基地0.070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8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2〕3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塘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2〕50号)文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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