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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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南前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用地0.5569公顷,拟征收莲峰镇南前村集体土地0.5569公顷(其中水田0.2415公顷、旱地0.0333公顷、果园0.2592公顷、坑塘水面0.0082公顷、农村道路0.0021公顷、田坎0.0126公顷),属莲峰镇南前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55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连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地块位于莲峰镇南前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用地0.5569公顷,拟征收莲峰镇南前村集体土地0.5569公顷(其中水田0.2415公顷、旱地0.0333公顷、果园0.2592公顷、坑塘水面0.0082公顷、农村道路0.0021公顷、田坎0.0126公顷),属莲峰镇南前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莲峰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各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

  青苗、林木、果树、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由莲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路与培田路连接工程(南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55号)自此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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