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普宁大道与大南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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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普宁大道与大南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公示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普宁大道 (略) 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占地面积:*m2

地理位置: (略) (略) 普宁大道 (略) 交叉口东北侧,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6.*°、北纬23.*°。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 (略) 流沙西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拟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据规划安排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0901)。

用地性质: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0901)。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0901)属于第二类用地。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开展的工作时间为2023年12月份,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地块历史概况如下:

(1)2011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主要种植蔬菜,历史上没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

(2)2011-2012年:由于地块内建设房屋,地块内进行内部平整,地块中部堆放建房所用沙土,地块东部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3)2013年至2014年:地块西侧搭建板房用于工人宿舍,北侧搭建仓库用以堆放建筑材料和家居用具,地块东侧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4)2015年至2017年:地块北侧建设工人宿舍,地块西侧旧宿舍楼已拆除完毕,地块中部为建房堆沙,东侧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5)2018年:因地块西侧农田需进行灌溉,西侧挖凿了一个8m×5m的小池塘用于蓄水池,其中的水为雨水;地块东南侧为环卫车停放处;其他地方无明显变化。

(6)2019年至2021年:地块北侧宿舍楼前修建办公区,地块中部堆沙使用完毕,地块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

(7)2022年至2023年:地块北侧宿舍楼和办公区已废弃,仓库仍堆放家居用具及建材废弃物;西侧为农田和小池塘,种植少量番薯;东南侧和中部为环卫车停放处;北侧为荒地。

(8)2023年12月至今:调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地块现状为荒地,北侧废弃仓库、宿舍,其他区域为荒地。

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如下:

(1)东侧:项目地块东侧现为荒地、居民区。历史上为农用地,种植蔬菜。

(2)南侧:项目地块南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没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西侧:项目地块西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为农田,种植蔬菜。

(4)北侧:项目地块北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为居民区。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生产活动,但考虑到地块内曾堆放过家居杂物,搭建过临时板房、仓库,搬运、施工过程中存在车辆进出的情况,可能存在机械用油的跑冒滴漏情况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污染。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需开展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布点结合第一阶段结论,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土壤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12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地表水和底泥采样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地下水二次采样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

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

地块土壤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结合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综合分析,初步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点位,每个点位钻孔深度6~15m,采集样品4~5组,一共采集26组土壤样品;在小池塘区域布设底泥点位1个,共采集底泥样品1组;在符合对照点选取原则区域布设土壤对照点2个,共采集表层土样品2组。土壤、底泥和对照点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表1中基本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本地块土壤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样品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砷参考水稻土的背景值(40mg/kg)

初步调查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石油烃(C10-C40)。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

在小池塘区域布设地表水点位1个,采集地表水样品各1组。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表水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作为筛选值。

根据初步采样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土壤采样调查结果

初步调查在地块设置6个土壤监测点位,共采集26组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在调查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2组土壤对照点样品。土壤监测指标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浓度的检出含量均低于本报告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26组土壤样品的检出含量均低于本报告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中重金属和有机物浓度均低于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3个地下水样品的浑浊度分别为55、62、67NTU,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3NTU),浊度不属于本场地特征污染物,且缺乏暴露途径,如饮用、直接接触等途径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3)底泥采样调查结果

初步调查在地块设置1个底泥监测点位,共采集1组底泥样品,底泥监测指标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

底泥样品:底泥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均有检测,各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第一类用地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余指标未检出。

(4)地表水采样调查结果

地块内共布设了1个地表水监测点,共采集地表水样品1组。检测指标包括:pH值、浊度、重金属(六价铬、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检测结果显示,砷样品有检出,其余重金属未检出,检测结果未超对应筛选值;浊度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未做评价。

四、调查结论

地块内土壤、底泥检测项目的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对环境及人体健康无明显影响,地下水环境状况基本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均未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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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普宁大道 (略) 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占地面积:*m2

地理位置: (略) (略) 普宁大道 (略) 交叉口东北侧,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6.*°、北纬23.*°。

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 (略) 流沙西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拟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据规划安排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0901)。

用地性质: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0901)。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0901)属于第二类用地。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开展的工作时间为2023年12月份,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地块历史概况如下:

(1)2011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主要种植蔬菜,历史上没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

(2)2011-2012年:由于地块内建设房屋,地块内进行内部平整,地块中部堆放建房所用沙土,地块东部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3)2013年至2014年:地块西侧搭建板房用于工人宿舍,北侧搭建仓库用以堆放建筑材料和家居用具,地块东侧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4)2015年至2017年:地块北侧建设工人宿舍,地块西侧旧宿舍楼已拆除完毕,地块中部为建房堆沙,东侧为农田,其他部分为荒地。

(5)2018年:因地块西侧农田需进行灌溉,西侧挖凿了一个8m×5m的小池塘用于蓄水池,其中的水为雨水;地块东南侧为环卫车停放处;其他地方无明显变化。

(6)2019年至2021年:地块北侧宿舍楼前修建办公区,地块中部堆沙使用完毕,地块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

(7)2022年至2023年:地块北侧宿舍楼和办公区已废弃,仓库仍堆放家居用具及建材废弃物;西侧为农田和小池塘,种植少量番薯;东南侧和中部为环卫车停放处;北侧为荒地。

(8)2023年12月至今:调查地块被征收为国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略) 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地块现状为荒地,北侧废弃仓库、宿舍,其他区域为荒地。

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如下:

(1)东侧:项目地块东侧现为荒地、居民区。历史上为农用地,种植蔬菜。

(2)南侧:项目地块南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没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西侧:项目地块西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为农田,种植蔬菜。

(4)北侧:项目地块北侧现为居民区。历史上为居民区。

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生产活动,但考虑到地块内曾堆放过家居杂物,搭建过临时板房、仓库,搬运、施工过程中存在车辆进出的情况,可能存在机械用油的跑冒滴漏情况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污染。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需开展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布点结合第一阶段结论,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土壤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12日,地下水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地表水和底泥采样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地下水二次采样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

本次调查地块面积为*m2,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

地块土壤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结合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综合分析,初步调查共布设6个土壤点位,每个点位钻孔深度6~15m,采集样品4~5组,一共采集26组土壤样品;在小池塘区域布设底泥点位1个,共采集底泥样品1组;在符合对照点选取原则区域布设土壤对照点2个,共采集表层土样品2组。土壤、底泥和对照点检测项目包括理化性质(2项)、*表1中基本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本地块土壤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样品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砷参考水稻土的背景值(40mg/kg)

初步调查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石油烃(C10-C40)。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

在小池塘区域布设地表水点位1个,采集地表水样品各1组。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项目(2项)、重金属(7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表水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作为筛选值。

根据初步采样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土壤采样调查结果

初步调查在地块设置6个土壤监测点位,共采集26组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在调查地块外设置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2组土壤对照点样品。土壤监测指标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浓度的检出含量均低于本报告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26组土壤样品的检出含量均低于本报告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3组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中重金属和有机物浓度均低于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3个地下水样品的浑浊度分别为55、62、67NTU,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3NTU),浊度不属于本场地特征污染物,且缺乏暴露途径,如饮用、直接接触等途径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3)底泥采样调查结果

初步调查在地块设置1个底泥监测点位,共采集1组底泥样品,底泥监测指标包括理化性质(2项)、*中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

底泥样品:底泥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均有检测,各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第一类用地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余指标未检出。

(4)地表水采样调查结果

地块内共布设了1个地表水监测点,共采集地表水样品1组。检测指标包括:pH值、浊度、重金属(六价铬、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检测结果显示,砷样品有检出,其余重金属未检出,检测结果未超对应筛选值;浊度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未做评价。

四、调查结论

地块内土壤、底泥检测项目的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浑浊度对环境及人体健康无明显影响,地下水环境状况基本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均未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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