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位于 (略) 鹿邑县志元大道西侧、 (略) 南侧,四至范围: (略) ,东至志元大道, (略) , (略) (四至范围来自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勘测定界图)。调查地块面积为*m2,合68.8155亩,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15.*°,N:33.*°。
地块原为鹿邑县谷阳街道后罗楼居民委员会集体用地;2021年3月15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将其出让给鹿 (略) 作为二类居住用地使用。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局部用地性质图(2009年)》,2009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水浇地;2024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根据鹿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2021年5月11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2023年11月)中居住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类型。
2024年6月26日,河南 (略) 受鹿邑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了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年6月27日多次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现状为碧桂园·颐和云著项目施工场地。农田种植小麦,施用农家肥,喷洒可降解农药,灌溉水取自地块附近灌溉井,不存在污水及工业废水灌溉,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地块1k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地表水,潜在污染源主要为鹿 (略) 、 (略) 、中国 (略) 河南周口鹿邑城西加油站、停车场、玻璃厂(已废弃)、计划修车厂、预制件厂。通过分析,上述各企业运营期间采取多项环保措施后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此外,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通过周边地块污染物识别可知,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农业生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运营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因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位于 (略) 鹿邑县志元大道西侧、 (略) 南侧,四至范围: (略) ,东至志元大道, (略) , (略) (四至范围来自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勘测定界图)。调查地块面积为*m2,合68.8155亩,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15.*°,N:33.*°。
地块原为鹿邑县谷阳街道后罗楼居民委员会集体用地;2021年3月15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将其出让给鹿 (略) 作为二类居住用地使用。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局部用地性质图(2009年)》,2009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水浇地;2024年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根据鹿邑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2021年5月11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2023年11月)中居住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类型。
2024年6月26日,河南 (略) 受鹿邑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了鹿邑县*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年6月27日多次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现状为碧桂园·颐和云著项目施工场地。农田种植小麦,施用农家肥,喷洒可降解农药,灌溉水取自地块附近灌溉井,不存在污水及工业废水灌溉,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地块1k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地表水,潜在污染源主要为鹿 (略) 、 (略) 、中国 (略) 河南周口鹿邑城西加油站、停车场、玻璃厂(已废弃)、计划修车厂、预制件厂。通过分析,上述各企业运营期间采取多项环保措施后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此外,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监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通过周边地块污染物识别可知,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农业生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相邻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运营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因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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