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3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3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法定代表人:蒋*,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委会柳庄点击查看>>号。
2024年3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有育肥牛260头,将育肥牛产生的粪污未经过无害化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土地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育肥牛属于肉牛,年出栏达5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将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 (略) 场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
4.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基本情况、养殖粪污处理和年出栏量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殖粪污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经集体讨论,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法定代表人:蒋*,地址: (略) 临泉县长官镇长官居委会柳庄点击查看>>号。
2024年3月28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有育肥牛260头,将育肥牛产生的粪污未经过无害化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的土地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育肥牛属于肉牛,年出栏达5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将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和其他现场基本情况。
3.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 (略) 场育肥牛产生的 (略) 场区北侧无防渗防雨措施土地上的情况。
4.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基本情况、养殖粪污处理和年出栏量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殖粪污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经集体讨论,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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