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公示
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公示
1、项目名称: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第一阶段)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内容:第一阶段建设100组炭化窑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4000吨木炭。
4、建设地点: (略) 邕宁区中和乡中和村孙头坡。
5、项目投资:项目(第一阶段)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1 %。
6、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定员20人,全年生产300天,20小时工作制,炭化窑安排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
7、变动情况: (略) 场需求及自身发展,分阶段验收,第一阶段不建设切割、破碎、筛分、制棒工艺。项目(第一阶段)在废气处理措施、固废处置、初期雨水方面与环评报告所设计的有所不同。废气方面:环评报告中废气处理措施中炭化废气中的颗粒物不经过燃烧器燃烧,出窑粉尘经过单独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8m高排气筒向外排放,项目(第一阶段)实际建设中,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粉尘统一汇集至烟气主管道,进入燃烧器+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更改后不增加废气污染物种类并减少排气筒数量。固废处置方面:环评报告中冷凝后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经收集沉淀池(1m×1m×1m)收集、冷凝器残留部分定期清理收集,采用防渗防漏的专用容器盛装密封,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50m2),实际建设中冷凝后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经沉淀池收集,大部分上层混合液用于炭化后冷却工序,产生的飞起后经负压收集汇集于燃烧器+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因此固废综合利用后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大减少,环境风险大大降低,只剩余残留在收集池底部及炭化窑内的少量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需定期清理后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因危废产生量极大减少,只需6m2足够满足需求。初期雨水池建设方面:原计划建设初期雨水池容积120m3,实际建设中初期雨水收集池12m3,利用水塘(667m3)一起收集初期雨水,从而节省初期雨水池的占地面积及建设费用。
其余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与实际建设基本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中第8点的规定,本项目报货设施的变动未导致第6点中所述情形发生变化,因此,界定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1、项目名称:年产6000吨木炭建设项目(第一阶段)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内容:第一阶段建设100组炭化窑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4000吨木炭。
4、建设地点: (略) 邕宁区中和乡中和村孙头坡。
5、项目投资:项目(第一阶段)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1 %。
6、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定员20人,全年生产300天,20小时工作制,炭化窑安排员工24小时轮流值班。
7、变动情况: (略) 场需求及自身发展,分阶段验收,第一阶段不建设切割、破碎、筛分、制棒工艺。项目(第一阶段)在废气处理措施、固废处置、初期雨水方面与环评报告所设计的有所不同。废气方面:环评报告中废气处理措施中炭化废气中的颗粒物不经过燃烧器燃烧,出窑粉尘经过单独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8m高排气筒向外排放,项目(第一阶段)实际建设中,炭化粉尘、木煤气、木焦油、木醋水、出窑粉尘统一汇集至烟气主管道,进入燃烧器+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更改后不增加废气污染物种类并减少排气筒数量。固废处置方面:环评报告中冷凝后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经收集沉淀池(1m×1m×1m)收集、冷凝器残留部分定期清理收集,采用防渗防漏的专用容器盛装密封,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50m2),实际建设中冷凝后的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经沉淀池收集,大部分上层混合液用于炭化后冷却工序,产生的飞起后经负压收集汇集于燃烧器+湿法静电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因此固废综合利用后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大减少,环境风险大大降低,只剩余残留在收集池底部及炭化窑内的少量木焦油和木醋液混合物需定期清理后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因危废产生量极大减少,只需6m2足够满足需求。初期雨水池建设方面:原计划建设初期雨水池容积120m3,实际建设中初期雨水收集池12m3,利用水塘(667m3)一起收集初期雨水,从而节省初期雨水池的占地面积及建设费用。
其余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与实际建设基本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关于环境保护措施变动中第8点的规定,本项目报货设施的变动未导致第6点中所述情形发生变化,因此,界定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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