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长宁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1-*
通讯地址:长 (略)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综合环评股(104室)
邮 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略) 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8号 | 2024.6.25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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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长 (略)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综合环评股(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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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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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长宁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略) 生活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宜环长宁审批〔2024〕8号 | 202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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