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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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 (略) 边境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满合管字[2024]46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4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保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 (略) 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应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附件: (略) 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报送《 (略) 边境经济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满水中心技审[2024]7号)

2024年5月20日

(略) 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 (略) 边境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满合管字[2024]46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4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保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 (略) 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应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附件: (略) 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报送《 (略) 边境经济合作区进出口资源加工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事故污水防控系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满水中心技审[2024]7号)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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