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德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起草了《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单位、组织请加盖公章)可于2024年8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请注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字样,寄至: (略) 司法局立法科,邮编:*,联系人:陈欣,联系电话0838-*。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
附件:1.《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略) 司法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五章 社区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治理促进发展,以发展保障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 (略) 行政区域内以居民委员会建 (略) 社区和集镇社区。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为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力量,组织发动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服务群众、造福群众的原则,以基层之治解民生之需、促发展之兴、强执政之基。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城乡社区治理规划,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所在社区重要成员,应当支持所在区域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应当在社区治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七条【社区划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尽量确保社区地域边界稳定、清晰。
第八条【社区更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区动态更新,建立完善社区规划师制度,发挥社区规划师在社区更新活动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沟通协调等作用,推动多方协商、共建共治。
第九条【 (略) 格】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 (略) 格化服务管理, (略) 格,每 (略) 格的最大边界为社区的边界,不能跨社区分割,在管理工作 (略) 格编号代替社区专名。
第十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所属行政区域内社区具有相对固定的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城镇老旧小区可以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和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既有设施短板。
已建成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智慧社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 (略) 和应用终端建设,并将智慧社区使用融入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和居民日常生活。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十二条【民主协商】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结合实际,在本社区建立定向代表议事会、院坝协商会等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推动实现社区各方主体共商共治。
第十三条【居民公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居民公约,规范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居民公约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鼓励将积分制、红黑榜、志愿服务等实施保障机制纳入居民公约,促进居民遵守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多元共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合伙人机制”,重点解决社区治理动力缺乏、主体缺位和互信缺失等问题。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深化物业党建联建,加强对本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实现多元共治。
第十五条【事项清单】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并公布社区权责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社区权责事项清单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事项,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社区权责事项清单未明确的,但是涉及居民群众工作、学,破解社区发展治理存在的保障不足、权责不对等、资源下沉难等难点痛点问题,按照《 (略) 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牵头起草了《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部署的必要
城乡社区是基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均对加快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步伐进行了系统安排部署。2017年6月,中共中央、 (略) 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对城乡社区治理的目标、原则、任务、要求、保障等进行系统谋划设计。2021年4月,中共中央、 (略) 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同年12月,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规划》。 (略) 系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作出了《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决定》,并先后出台了《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十四五”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社区综合体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面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 (略) 城乡社区治理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 (略)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在城乡社区组织体系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拓展等方面施策施力,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 (略)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举措
随着城乡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基层治理的难度加大,呈现出城乡社区发展保障不足、权责不对等、资源下沉难等问题,暴露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各类主体参与意愿不强、机制不畅、动力不足的短板。要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难点痛点,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打通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运转链条,通过法治化手段规范城乡社区建设发展。
(四)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略) 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立法指明了方向。其他省、市也有相关地方立法可供参考,如成都、长春、沈阳等地已制定针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略) 社区治理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
《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多次深入基层, (略) 6个区(市、县),选取不同类型的街道(乡镇)、社区开展调研,并同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期间,先后召开立法听证会及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政协代表,部门和基层代表参与立法听证,邀请省、市社区治理及法学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 (略)
(一)突出精准性
《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整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 (略) 社区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设置精准有效的法律条文着力破解。如针对社区配套设施使用权不清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不对等、负担过重问题,社区治理各类主体参与意愿不强、机制不畅、动力不足的短板,均设置了专款专条,务求精准实用。
(二)突出创新性
近年来, (略) 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在全面调研和总结提炼基础上, (略) 近年来探索的“社区合伙人”培育机制,定向代表议事会、院坝协商等民主协商机制、积分制管理的自治制度等德阳社区治理特色做法以法条形式予以固化,体现地方特色。
(三)突出简洁性
社区治理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较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本原则上精炼表达,以“小切口”为理念,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内容,不再照搬照抄,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务求简洁严谨。
四、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八条,包含总则、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宗旨, (略) 行 (略) 社区和集镇社区为适用范围,以城乡社区的建设、治理、发展为调整对象,确立党建引领、多元共治等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社会主体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特别指出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即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城乡社区治理规划,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三是规定了社区建设的标准和要求。针对社区建设层面规划缺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应不足和智慧社区设施设备使用效能低等问题,明确社区划定的基本要求,规定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程序,明确了智慧社区的建设方向和价值功能。
四是规定了社区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区治理有效性为核心,从自治、共治、法治等方面对社区治理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安排设计。通过规定居民议事协商制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等,推动社区自治;通过鼓励建立“社区合伙人”机制、明确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等,推动社区共治;通过规定社区事项权责清单、“费随事转”等机制,力促社区减负增效。
五是规定了社区服务保障机制。以提供让人民满意的社区服务为宗旨,明确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动社区工作者队*建设、保障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脆弱群体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同时,明 (略) 对社区志愿者的激励措施,把志愿服务作为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因素,着力破解志愿者力量弱的老大难问题。
六是明确了推动社区发展的有力举措。围绕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社会企业为主体的社区经济、社区慈善等未来推动社区发展的主要动能,强化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的整合,为激发社区发展的内生动力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七是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区治理职责的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原则。
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起草了《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 (略) 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单位、组织请加盖公章)可于2024年8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请注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字样,寄至: (略) 司法局立法科,邮编:*,联系人:陈欣,联系电话0838-*。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
附件:1.《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略) 司法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1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五章 社区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治理促进发展,以发展保障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 (略) 行政区域内以居民委员会建 (略) 社区和集镇社区。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为实现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力量,组织发动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服务群众、造福群众的原则,以基层之治解民生之需、促发展之兴、强执政之基。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城乡社区治理规划,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所在社区重要成员,应当支持所在区域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应当在社区治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七条【社区划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尽量确保社区地域边界稳定、清晰。
第八条【社区更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区动态更新,建立完善社区规划师制度,发挥社区规划师在社区更新活动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沟通协调等作用,推动多方协商、共建共治。
第九条【 (略) 格】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 (略) 格化服务管理, (略) 格,每 (略) 格的最大边界为社区的边界,不能跨社区分割,在管理工作 (略) 格编号代替社区专名。
第十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所属行政区域内社区具有相对固定的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城镇老旧小区可以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和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既有设施短板。
已建成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智慧社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 (略) 和应用终端建设,并将智慧社区使用融入基层干部日常工作和居民日常生活。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十二条【民主协商】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结合实际,在本社区建立定向代表议事会、院坝协商会等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推动实现社区各方主体共商共治。
第十三条【居民公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或修改居民公约,规范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居民公约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鼓励将积分制、红黑榜、志愿服务等实施保障机制纳入居民公约,促进居民遵守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多元共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合伙人机制”,重点解决社区治理动力缺乏、主体缺位和互信缺失等问题。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深化物业党建联建,加强对本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实现多元共治。
第十五条【事项清单】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并公布社区权责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社区权责事项清单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事项,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社区权责事项清单未明确的,但是涉及居民群众工作、学,破解社区发展治理存在的保障不足、权责不对等、资源下沉难等难点痛点问题,按照《 (略) 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牵头起草了《 (略) 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部署的必要
城乡社区是基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均对加快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步伐进行了系统安排部署。2017年6月,中共中央、 (略) 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对城乡社区治理的目标、原则、任务、要求、保障等进行系统谋划设计。2021年4月,中共中央、 (略) 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同年12月,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规划》。 (略) 系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作出了《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决定》,并先后出台了《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十四五”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社区综合体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面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 (略) 城乡社区治理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 (略)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在城乡社区组织体系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拓展等方面施策施力,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 (略)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举措
随着城乡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基层治理的难度加大,呈现出城乡社区发展保障不足、权责不对等、资源下沉难等问题,暴露了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各类主体参与意愿不强、机制不畅、动力不足的短板。要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难点痛点,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打通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运转链条,通过法治化手段规范城乡社区建设发展。
(四)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略) 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 (略) 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立法指明了方向。其他省、市也有相关地方立法可供参考,如成都、长春、沈阳等地已制定针对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略) 社区治理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
《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市社区治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多次深入基层, (略) 6个区(市、县),选取不同类型的街道(乡镇)、社区开展调研,并同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期间,先后召开立法听证会及专家论证会,邀请人大、政协代表,部门和基层代表参与立法听证,邀请省、市社区治理及法学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 (略)
(一)突出精准性
《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整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 (略) 社区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设置精准有效的法律条文着力破解。如针对社区配套设施使用权不清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不对等、负担过重问题,社区治理各类主体参与意愿不强、机制不畅、动力不足的短板,均设置了专款专条,务求精准实用。
(二)突出创新性
近年来, (略) 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在全面调研和总结提炼基础上, (略) 近年来探索的“社区合伙人”培育机制,定向代表议事会、院坝协商等民主协商机制、积分制管理的自治制度等德阳社区治理特色做法以法条形式予以固化,体现地方特色。
(三)突出简洁性
社区治理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较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本原则上精炼表达,以“小切口”为理念,不求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内容,不再照搬照抄,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务求简洁严谨。
四、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八条,包含总则、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略) 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宗旨, (略) 行 (略) 社区和集镇社区为适用范围,以城乡社区的建设、治理、发展为调整对象,确立党建引领、多元共治等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社会主体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特别指出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即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城乡社区治理规划,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三是规定了社区建设的标准和要求。针对社区建设层面规划缺失、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应不足和智慧社区设施设备使用效能低等问题,明确社区划定的基本要求,规定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程序,明确了智慧社区的建设方向和价值功能。
四是规定了社区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区治理有效性为核心,从自治、共治、法治等方面对社区治理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安排设计。通过规定居民议事协商制度、居民公约积分制管理等,推动社区自治;通过鼓励建立“社区合伙人”机制、明确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等,推动社区共治;通过规定社区事项权责清单、“费随事转”等机制,力促社区减负增效。
五是规定了社区服务保障机制。以提供让人民满意的社区服务为宗旨,明确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动社区工作者队*建设、保障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脆弱群体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同时,明 (略) 对社区志愿者的激励措施,把志愿服务作为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因素,着力破解志愿者力量弱的老大难问题。
六是明确了推动社区发展的有力举措。围绕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社会企业为主体的社区经济、社区慈善等未来推动社区发展的主要动能,强化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的整合,为激发社区发展的内生动力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七是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区治理职责的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原则。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