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罗县头闸镇中心卫生院新建业务用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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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罗县头闸镇中心卫生院新建业务用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报来《关于审批平罗县头闸 (略) 新建业务用房工程的请示》(平卫发〔2024〕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头闸 (略) 新建业务用房工程

(项目代码:2405-*-23-0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有 (略) 整体医疗质量,解决业务用房紧张及科室设置不全等问题,改善群众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流程,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地点

头闸 (略) 主楼西侧。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新建一层框架结构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一栋,建筑面积130㎡,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及装饰装修等配套工程。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4年5月-2024年7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32.*元。

资金来源:头闸 (略) 自筹32.*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宁夏 (略) (略) ,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报来《关于审批平罗县头闸 (略) 新建业务用房工程的请示》(平卫发〔2024〕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头闸 (略) 新建业务用房工程

(项目代码:2405-*-23-01-*)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的实施,将有 (略) 整体医疗质量,解决业务用房紧张及科室设置不全等问题,改善群众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流程,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地点

头闸 (略) 主楼西侧。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新建一层框架结构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一栋,建筑面积130㎡,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及装饰装修等配套工程。

五、计划建设工期

2024年5月-2024年7月。

六、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32.*元。

资金来源:头闸 (略) 自筹32.*元。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并通过宁夏 (略) (略) ,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水保、抗震设防、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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