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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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金川镍钴函﹝2024﹞8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 (略) 区,为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工程主要由主井工业场地、充填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工业场地、主斜坡道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等组成,为大型矿山,生产规模为年产镍铜矿石297万t/a,矿区面积2.4962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大断面进路下向分层采矿法开采,矿山服务年限28年(不含基建期)。建设期实际总占地面积21.51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41.26万立方米,总投资27.2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2.36亿元。工程已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2027年12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7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8.79公顷,其中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51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9%,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0%,林草覆盖率4%。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废石临时堆存场设置方案。请根据渣场地形、堆渣方式、堆渣容量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进一步深化设计,并按设计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404.1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0.11万元。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实际开采量每吨0.7元计征。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 (略) 、金川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 (略) 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厅

**日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金川镍钴函﹝2024﹞8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金川Ⅳ矿区贫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 (略) 区,为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工程主要由主井工业场地、充填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工业场地、主斜坡道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等组成,为大型矿山,生产规模为年产镍铜矿石297万t/a,矿区面积2.4962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大断面进路下向分层采矿法开采,矿山服务年限28年(不含基建期)。建设期实际总占地面积21.51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41.26万立方米,总投资27.2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2.36亿元。工程已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2027年12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7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8.79公顷,其中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51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9%,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0%,林草覆盖率4%。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废石临时堆存场设置方案。请根据渣场地形、堆渣方式、堆渣容量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进一步深化设计,并按设计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404.1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0.11万元。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实际开采量每吨0.7元计征。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弃渣综合利用,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略) 水 (略) 、金川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 (略) 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 (略) 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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