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性塑料题粒及注塑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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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塑料题粒及注塑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改性塑料题粒及注塑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九龙街道办事 (略) 以南、海尔大道以东,海尔工
建设单位: 青岛海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6月26日 至 2024年07月03日
项目概况: 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不新增构筑物,在现有三车间和五车间内进行改扩建,其中:改建项目包括:三车间内的5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以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拆除,3条改性塑料颖粒生产线全部安装于五车间内(目前已安装完成,现处于停运状态),五车间内6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全部运行后,年产改性塑料颗粒3.*/年。扩建项目包括:在三车间内新增8条注塑生产线,生产2000吨/年的塑料电器箱体;在五车间内新增2条试验线生产PP改性塑料颗粒,生产30吨/年的改性塑料颗粒,用于试验改性塑科颗粒性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料、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滚轴过滤+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2)排放;PVC改性塑料颗粒挤出和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进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2)排放。D2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有关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烯、*烯腈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进入青岛 (略) 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因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略) 、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废布袋、下脚料、废催化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润滑油桶、废空压机油桶)、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抽真空废液、废空压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改性塑料题粒及注塑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九龙街道办事 (略) 以南、海尔大道以东,海尔工
建设单位: 青岛海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6月26日 至 2024年07月03日
项目概况: 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不新增构筑物,在现有三车间和五车间内进行改扩建,其中:改建项目包括:三车间内的5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以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拆除,3条改性塑料颖粒生产线全部安装于五车间内(目前已安装完成,现处于停运状态),五车间内6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全部运行后,年产改性塑料颗粒3.*/年。扩建项目包括:在三车间内新增8条注塑生产线,生产2000吨/年的塑料电器箱体;在五车间内新增2条试验线生产PP改性塑料颗粒,生产30吨/年的改性塑料颗粒,用于试验改性塑科颗粒性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料、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滚轴过滤+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2)排放;PVC改性塑料颗粒挤出和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进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2)排放。D2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有关污染物的单位排放量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烯、*烯腈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进入青岛 (略) 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排放综合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因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化粪池须做防渗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略) 、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废布袋、下脚料、废催化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润滑油桶、废空压机油桶)、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抽真空废液、废空压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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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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