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南靖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 (略) 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我单位(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 (略) )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属 (略) 南靖县山城镇三卞村,东至农用地, (略) , (略) ,北至空地,占地面积*.20m2,中心坐标:东经117.*°,北纬24.*°。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本地块现已建成南 (略) 审判法庭,已用于单位使用。历史上本地块作为三卞村农用地、山城镇建制镇用地,未涉及工业生产。根据规划,该地块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快筛结果,以及对本地块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地块主要活动与环境状况、生产活动等的调查,结论为: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 (略) 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80号
联系人:庄映鑫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 (略)
通讯地址: (略) 芗 (略) 34号
联 系 人:小王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充分了解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现状及存在的环境风险, (略) 南靖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我单位(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 (略) )进行本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现将该地块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属 (略) 南靖县山城镇三卞村,东至农用地, (略) , (略) ,北至空地,占地面积*.20m2,中心坐标:东经117.*°,北纬24.*°。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本地块现已建成南 (略) 审判法庭,已用于单位使用。历史上本地块作为三卞村农用地、山城镇建制镇用地,未涉及工业生产。根据规划,该地块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快筛结果,以及对本地块与相邻区域现状和历史、地块主要活动与环境状况、生产活动等的调查,结论为:南 (略) 审判法庭项目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1))。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 (略) 南靖县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80号
联系人:庄映鑫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 (略)
通讯地址: (略) 芗 (略) 34号
联 系 人:小王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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