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拟作出沈阳博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拟作出沈阳博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 (略) 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沈阳 (略) | 辽宁 (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出具了《关于<沈阳 (略) 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开审批备〔2023〕103号),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了备案。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也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10号内,新建1座提取车间,并将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现有500立方米/日扩建至1000立方米/日。 项目以菌种、葡萄糖、葡聚糖、酵母粉、豆饼粉、*醇、*酸*酯、*苯等为主要原辅料,通过发酵培养、提取、过滤等主要工序,年新增生产甾体激素中间体和原料药,共计500吨,主要为:50吨羟基AD、50吨二羟基AD、50吨去氢AD、50吨羟基ADD、50吨去氢ADD、50吨羟基黄体酮、20吨双羟基黄体酮、20吨地泼罗酮、20吨16-脱氢脱氧可的松、20吨9(11)-脱氢17-羟基黄体酮、20吨二烯黄体酮、20吨三烯黄体酮、10吨四烯物、10吨醋酸四烯物、10吨地塞米松-9,11环氧物、10吨孕烯醇酮、10吨双烯醇酮醋酸酯、10吨阿奈可他、10吨二羟基BA、10吨羟基BA。 项目发酵培养工序利用既有发酵车间,将原料菌种更换为基因改良后的新型菌种,使菌种转化能力得到大幅度改良,缩短了产品发酵周期。项目提取、过滤等工序在本次新建1座提取车间内进行。 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年产37种甾体激素中间体及原料药(甾体激素中间体28种、原料药9种)共1500吨。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新增劳动定员32人;项目供水、供电、排水、供暖均依托既有项目。 | 1.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发酵及蒸汽灭菌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和非*烷总烃;提取、精馏、浓缩、分层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发酵配料、干燥、物料粉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以上废气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发酵及蒸汽灭菌工序均在既有的密闭发酵罐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旋风分离器冷凝处理后;发酵配料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微负压收集至既有的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以上两股废气经收集后至现有“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干燥器+高效过滤器”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氨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废气中的硫酸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的提取、精馏、浓缩、分层等工序均应在封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设备自带的二级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收集至1套新建的“一级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经新建的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储罐均设置氮封装置,呼吸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既有“一级水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经既有的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苯、*酸*酯、*酸酐、四氢呋喃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二氯*烷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6标准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站池体应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与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负压收集至既有“碱吸收塔+生物滤床生物法”处理再经既有的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干燥、物料粉碎、筛分等工序均应在封闭设备中进行,生产物料均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和投加,厂界处颗粒物、硫酸雾、非*烷总烃、*醇、*苯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四阶段以上排放标准,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运营期应建立动静密封点排查台账。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旋风分离废水、罐体清洗废水、灭菌废水、离心及精馏废水、分层废水、实验室分析化验废水、空压站及氮气站的气液分离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喷淋废水、设备冲洗和车间地面冲洗水等,以上废水可能会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水排入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1000立方米/日,采用“调节+沉淀+水解酸化+UASB+A/O+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应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管道排入沈 (略) 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声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东侧、南侧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西侧、北侧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药品包装、化验室废液、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干菌渣、脱色废活性炭、滤渣、废滤袋、精馏釜残、蒸馏残渣、磷酸废水、废布袋、收尘灰、纯水制备废滤芯/滤膜、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可能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药品包装、化验室废液、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干菌渣、脱色废活性炭、滤渣、废滤袋、精馏釜残、蒸馏残渣、磷酸废水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先暂存在危废贮存库内,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实施后,对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固废属性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为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项目产生的废布袋、收尘灰、纯水制备废滤芯/滤膜、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等,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7月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 (略) 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沈阳 (略) | 辽宁 (略) |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出具了《关于<沈阳 (略) 500t/a甾体类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开审批备〔2023〕103号),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了备案。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也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10号内,新建1座提取车间,并将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现有500立方米/日扩建至1000立方米/日。 项目以菌种、葡萄糖、葡聚糖、酵母粉、豆饼粉、*醇、*酸*酯、*苯等为主要原辅料,通过发酵培养、提取、过滤等主要工序,年新增生产甾体激素中间体和原料药,共计500吨,主要为:50吨羟基AD、50吨二羟基AD、50吨去氢AD、50吨羟基ADD、50吨去氢ADD、50吨羟基黄体酮、20吨双羟基黄体酮、20吨地泼罗酮、20吨16-脱氢脱氧可的松、20吨9(11)-脱氢17-羟基黄体酮、20吨二烯黄体酮、20吨三烯黄体酮、10吨四烯物、10吨醋酸四烯物、10吨地塞米松-9,11环氧物、10吨孕烯醇酮、10吨双烯醇酮醋酸酯、10吨阿奈可他、10吨二羟基BA、10吨羟基BA。 项目发酵培养工序利用既有发酵车间,将原料菌种更换为基因改良后的新型菌种,使菌种转化能力得到大幅度改良,缩短了产品发酵周期。项目提取、过滤等工序在本次新建1座提取车间内进行。 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年产37种甾体激素中间体及原料药(甾体激素中间体28种、原料药9种)共1500吨。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新增劳动定员32人;项目供水、供电、排水、供暖均依托既有项目。 | 1.废气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发酵及蒸汽灭菌工序产生的恶臭气体和非*烷总烃;提取、精馏、浓缩、分层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发酵配料、干燥、物料粉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以上废气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发酵及蒸汽灭菌工序均在既有的密闭发酵罐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旋风分离器冷凝处理后;发酵配料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微负压收集至既有的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以上两股废气经收集后至现有“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干燥器+高效过滤器”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氨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硫化氢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废气中的硫酸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的提取、精馏、浓缩、分层等工序均应在封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设备自带的二级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收集至1套新建的“一级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经新建的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储罐均设置氮封装置,呼吸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既有“一级水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经既有的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苯、*酸*酯、*酸酐、四氢呋喃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二氯*烷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6标准要求。 项目污水处理站池体应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与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负压收集至既有“碱吸收塔+生物滤床生物法”处理再经既有的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干燥、物料粉碎、筛分等工序均应在封闭设备中进行,生产物料均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和投加,厂界处颗粒物、硫酸雾、非*烷总烃、*醇、*苯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四阶段以上排放标准,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运营期应建立动静密封点排查台账。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旋风分离废水、罐体清洗废水、灭菌废水、离心及精馏废水、分层废水、实验室分析化验废水、空压站及氮气站的气液分离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喷淋废水、设备冲洗和车间地面冲洗水等,以上废水可能会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水排入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1000立方米/日,采用“调节+沉淀+水解酸化+UASB+A/O+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应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管道排入沈 (略) 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声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东侧、南侧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西侧、北侧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药品包装、化验室废液、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干菌渣、脱色废活性炭、滤渣、废滤袋、精馏釜残、蒸馏残渣、磷酸废水、废布袋、收尘灰、纯水制备废滤芯/滤膜、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可能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药品包装、化验室废液、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干菌渣、脱色废活性炭、滤渣、废滤袋、精馏釜残、蒸馏残渣、磷酸废水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先暂存在危废贮存库内,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实施后,对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固废属性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为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项目产生的废布袋、收尘灰、纯水制备废滤芯/滤膜、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等,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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