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及项目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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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及项目设计审查

《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

第六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各阶段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

第七条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针对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科学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及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已列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等,就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等深入研究,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分析评估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相应地质环境、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工程范围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略) 级人 (略) 级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并充分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有关技术要求,对于范围和规模较小、实施期限较短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达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要求。

市、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可实施并对审核结果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 (略) 级人 (略) 级人民政 (略) 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

项目入库审查抽取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 (略) 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项目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入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经入库审查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有相应专业资质单位开展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明确各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项目预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审查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审查结论提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汇总,形成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项目。原则上入库三年未得到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退出省级储备库。

第十四条 择优确定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应在省自然资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

第六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各阶段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

第七条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针对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建议书,科学分析论证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及规模、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已列入《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和省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视为已同意项目建议。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地踏勘、调查评价、问题识别等,就修复模式、技术措施、实施保障等深入研究,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分析评估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TD/T1068-2022)等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相应地质环境、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工程范围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略) 级人 (略) 级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并充分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有关技术要求,对于范围和规模较小、实施期限较短的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达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要求。

市、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可实施并对审核结果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条 申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 (略) 级人 (略) 级人民政 (略) 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管理。

项目入库审查抽取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 (略) 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项目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入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经入库审查修改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有相应专业资质单位开展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明确各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具体实施范围、内容、规模、措施、标准等,编制项目预算,细化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对于实施范围和规模较小、期限较短的项目,实施方案已达到工程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子项目或修复单元工程设计审查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审查结论提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汇总,形成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开展竞争性评审。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项目。原则上入库三年未得到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退出省级储备库。

第十四条 择优确定的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应在省自然资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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